贵州省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交通违法信息的管理,规范交通违法信息的录入、转递、查询与发布工作,针对我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尚未完全组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全省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系统正式开通前,启用我省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条 大(支)队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交通违法行为违法处理、信息录入、银行罚款数据汇总、缴纳罚款信息对比等工作。
第四条 支队车管所档案管理岗负责违法信息汇总、违法信息发布、记分查询、安排被记满 12分违法驾驶人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信息的录入、记分清零(清除)等工作。
第五条 执勤和办案民警应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全省统一的要求制作法律文书,采集有关信息(含事故中的交通违法信息),做到文书填写工整、规范、印章清晰。
第六条 执勤民警和办案民警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 24小时内将采集到的信息(《处罚决定书》转递联)交计算机录入员录入我省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七条 在收到执勤民警或办案民警载有违法信息的法律文书转递联 24小时内,录入员应将违法信息录入计算机,做到及时录入,及时更新。
第八条 在信息录入时,要保证计算机系统时间设置准确,违法信息录入正确并做好数据备份。对法律文书记录不清,有关信息登记不全的,应通知执勤民警或办案民警补齐后及时录入。
第九条 违法当事人属本省的,应在信息录入后 48小时内将违法信息电子数据转到其驾驶证发证机关。其中处罚程序为一般程序未扣留驾驶证的,还需将车辆违法信息电子数据转车辆号牌核发机关。
第十条 省内已转递违法信息电子数据的,不再转递法律文书的转递联。外省驾驶员的违法信息,仍采取转递法律文书转递联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违法信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省内各车管所进行转递(各地车管所电子邮址见附件)。
第十二条 车管所在换、补发行车证、驾驶证、办理驾驶人增驾业务或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要对有关违法信息进行查询,在确认其违法行为已处理完毕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车管所档案管理岗管理人员每天要对违法驾驶人的违法信息进行检索,并于当日 16时前将新增违法信息传递到信息发布平台发布。
第十四条 对记分已满 12分需进行学习和考试的,在接受学习考试前,如驾驶证未扣留的,驾驶证发证机关应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按规定组织驾驶员学习和考试。
第十五条 对记分达到 12分且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的违法驾驶人,在超过规定的时间7日内,驾驶证发证机关应及时公告该当事人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执法机关对被扣留的驾驶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应在超过规定时限后 48小时内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作出后24小时内将违法信息转递至驾驶证发证机关。
第十七条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 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发证机关应将违法记分清除;对未接受处理,尚未缴纳罚款的,将所记分值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十八条 每月 5日前,各支队应对上月记分情况、满12分情况、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情况、吊销驾驶证、组织满12分驾驶人学习考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总队上报违法信息管理月报表及记满12分驾驶人明细表(月报表、明细表见附件1、2),为上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九条 执勤民警或办案民警在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后,在没有违法记分载体前,对没有换发新驾驶证的本省驾驶人,可将驾驶证副证作为违法记分载体,记录当事人违法记分分值。
第二十条 大(支)队在收到银行对帐数据后,应及时将对帐数据导入我省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