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保监财产险〔2011〕61号
各财产保险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省籍车辆在我省各财产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的管理,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省籍车辆承保和服务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一、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除《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严禁省内各财产保险机构主动招揽并办理外省籍车辆保险业务。
二、除《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外省籍车辆所有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求在省内保险机构投保车辆保险的,各经办单位必须核实其常用区域是否在省内。对常用区域在省内的车辆,要做到逐笔验车承保。
三、除《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符合条件的外省籍车辆在省内保险机构办理保险业务的,必须由省级分公司核保。对同一所有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5辆以上(含)外省籍车辆投保的,还需由经办机构向省分公司有关部门书面逐单提交业务办理申请,该申请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省分公司总经理室分管业务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业务。
四、各公司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含保险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人,下同)的培训和管理,不得要求或利用保险代理人主动招揽外省籍车辆在辖内保险机构办理业务。除《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各承保机构对外省籍车辆的保险业务均应通过直接业务渠道办理。
五、已承保的外省籍车辆所有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提出承保年度内出险、理赔情况的申请,各保险机构应及时、书面如实提供。
六、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与会员公司的联系和辖区内有关情况的收集,对集中反映外省籍车辆在辖区内保险机构办理业务的情况要及时汇总后向我局报告。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财产保险监管处 白凌 联系电话:0851-5849709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