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保监发〔2010〕38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为加强我省保险业反洗钱工作,防范反洗钱风险,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许可的反洗钱要求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进行行政许可申报时,需按照《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的要求提交反洗钱方面的申请材料,做好反洗钱的现场验收准备工作。
(一)涉及保险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请筹建分支机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在我省行政辖区内,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2)执行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实施方案;
(3)关于组织机构框架中反洗钱负责机构的书面说明。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根据总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的实施细则;
(2)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报告、包括反洗钱负责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培训等内容。
3.现场验收的反洗钱要求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申请分支机构开业的,需达到如下要求,方为验收合格:
(1)能够演示反洗钱内部操作流程;
(2)能够支撑反洗钱工作有效开展:设置了反洗钱负责机构,相关人员配备到位并已接受必要的反洗钱培训,信息系统做好反洗钱运行测试准备工作等。
(二)涉及保险中介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
1.股东投资资金来源审查
投资入股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股权变更时,投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投资资金来源的审查力度,必要时,比照保险机构相关规定要求提交投资资金来源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2.机构设立需提交材料
申请新设保险中介法人机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的,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反洗钱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培训宣传、审计、保密、协助监督检查和行政调查等内容;
(2)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报告:包括反洗钱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反洗钱培训等内容。
(三)涉及高管人员的行政许可事项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申报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拟任职人员需通过我局的保险法规、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2.拟任职人员需出具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如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还需提交最近两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按照《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通知》(川保监发〔2009〕37号)的要求,与我局签订《守法合规承诺书》,承诺在履职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
二、关于反洗钱检查处罚与信息报送
(一)加大反洗钱查处力度。我局将按照《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反洗钱检查;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反洗钱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处理。
(二)加强反洗钱信息报送。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汇总上报本机构的反洗钱信息,发生下列事项的,及时向我局报告:
1.根据《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254 号)的要求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上报反洗钱年报、季报等报告的,同时抄报我局。
2.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检查或者处罚的,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3.反洗钱负责机构、人员配置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我局。
三、关于反洗钱工作培训
我局将统筹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进一步加大对高管人员的反洗钱法律法规、操作技巧等方面的培训力度。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认真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不断强化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水平。
四、关于反洗钱日常监管与协助配合
我局将加强与反洗钱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做好反洗钱日常监管工作,完善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和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同时,强化与公安机关在打击反洗钱犯罪方面的协助配合。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积极协助反洗钱行政调查和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调查活动。
附:《关于加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70号)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