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重庆营业管理部:
为树立保险业良好社会形象,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命名原则上应参照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命名应有利于社会大众认知、识记,有利于方便广大客户投保、索赔,有利于维护和提升行业整体形象,避免产生误导和歧义。
三、在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各单位可考虑将现有较成熟的区县(市)级营销服务部进行升格,进一步树立行业社会形象,提高行业在当地的社会地位,促进行业发展。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