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并规范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以及开业验收过程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方面的工作,重庆保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有关规定,并结合辖内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验收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时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应实现本公司各项主要业务、财务流程的信息化和管理流程的信息化,确保保险信息的实效性、正确性与安全性,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健康、高效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
二、验收范围
验收范围为辖内保险公司市分公司(不含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参照本办法进行验收。
根据辖内实际,新开业的市分公司应逐一验收,中心支公司可有针对性和有选择性地进行验收,其余分支机构视情况进行验收。
三、验收标准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统计和信息化工作,明确统计、信息化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系人。保险公司市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统计和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统计和信息技术岗位。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保险信息安全快速反应机制和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较为完善的软、硬件系统和网络体系,其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存储、异地备份措施。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实现电脑出单,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机房应符合GB2887-89《计算机场地技术条件》和GB9361-88《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等技术标准。分支机构若具有独立系统,机房须经过消防部门的单独验收;没有独立系统的,机房所在大楼要经过消防部门的综合验收。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四、验收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申请中关于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的材料包括:
(一)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机构人员情况。具体包括: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二)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机制。具体包括: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
(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四)总公司承诺书。即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五)监管数据报送流程。即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
(六)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
(七)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
五、验收流程
保监局负责统计与信息化工作的处室应指派1至2人参加保监局组织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小组,对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工作流程为:
(一)材料审核
审核保险公司《开业验收申请报告》中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部分内容,并填写验收表的第一部分(附表一)。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告知财产保险监管处或人身保险监管处。
(二)现场验收
统计与信息化现场验收主要采取“听、核、问”等方式进行。“听”即听取公司有关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汇报,在材料中提到的可不再汇报;“核”即核查公司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是否与申请材料中描述的一致;“问”即询问公司从事统计和信息化工作的人员,并针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公司说明原因或给出合理解释。现场验收时填写验收表的第二部分(附表二),验收具体内容为: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以及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各种应用系统,重点关注业务、财务系统的数据集中情况、处理流程和对接情况。
3.计算机机房建设状况。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监管数据的提取、整合和报送工作的具体情况。
5. 统计标准是否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对保险统计法规的掌握情况及其它统计工作的准备情况。
(三)意见反馈
现场验收完成后,若公司的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未达到开业标准,统计与信息化工作的负责处室应将验收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公司,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的要求;公司应针对验收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和要求逐项整改,整改完成后向重庆保监局提交整改报告书;重庆保监局收到整改报告后,由相应处室对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达到开业要求方可进入重庆保监局行政审批审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