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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社团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提供)

  

渝保监发〔201140

  

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保险学会、相关区县保险行业协会筹备组,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庆保险业社团组织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保险业社团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一一年六月八日

   

   

  重庆保险业社团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保险业社团组织职能,根据《保险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保监局依据中国保监会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作为重庆市保险业社团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归口管理在市内注册的保险业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业社团组织是指经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包括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重庆市保险学会和各区县保险行业协会。

  第四条 重庆保监局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全面推进保险业社团组织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支持保险业社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保障各项职能的有效发挥,逐步将各级保险社团组织建设为“组织完善、职能清晰、制度健全、积极有为”的现代社团组织。

  第二章保险业社团组织的职责和架构

  第五条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保险经营主体依法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是发挥自律职能,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

  保险学会是保险经营主体、科研、教学、咨询单位及个人依法组成的从事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是发挥研究职能,同时做好科研鉴定、保险教育及培训、学术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六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的基本组织架构;制定完善内部工作规则,进行合理分工和授权,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保险业社团组织实行会长负责制,副会长协助会长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分管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秘书处是保险业社团组织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不断加强秘书处工作人员的选聘、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逐步实现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

  第八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和民主程序产生或罢免。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按照重庆保监局相关要求,在社团章程中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按照《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各市级保险分公司应加入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区县分支机构(含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区县级营销服务部)应加入区县保险行业协会。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申请加入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保险业经营性机构以及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教育单位及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学会会员。

  第十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保障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社团组织事项的表决权,有权参与社团组织活动,并优先获得社团组织服务。会员应大力支持社团组织工作,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社团组织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保险行业社团组织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协助重庆保监局对区县保险行业协会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区县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督促辖区内保险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市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全市性行业自律和服务公约。

  第三章保险业社团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第十二条 重庆保监局根据保险业社团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保险业社团建设规划。支持有条件的区县设立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三条 重庆保监局加强对保险业社团组织的信息沟通、业务指导和协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社团组织职能配置进行调整,为保险业社团组织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重庆保监局定期组织召开保险业社团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通报工作安排和重要工作部署,听取社团组织工作汇报及意见建议,研究解决社团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重庆保监局办公室是重庆保监局管理保险业社团组织的归口部门,负责保险业社团组织的日常联系、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重庆保监局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法将有关行业服务工作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社团组织,并给予必要的支持。

  重庆保监局各处室每年初提出需要保险业社团组织办理和协助开展的工作计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统筹安排。各处室需要安排保险业社团组织办理的其它工作,经局领导审签同意后,由办公室交相关社团组织办理,相关处室应做好安排事项的指导和督促工作。

  第四章  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重庆保监局依法对辖区内保险业社团组织的登记、注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重要事项进行初审,对按照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进行审查同意,对秘书处招录工作人员进行核准

  第十八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财务、资产、薪酬、考核等内部制度,报经重庆保监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加强会费管理,确定会费收支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会费收取坚持以支定收的原则,用于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社团事业发展。社团组织经费收支情况要公开透明,每年应聘请重庆保监局或民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社团组织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进行财务审计;会长、负责财务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重庆保监局根据情况对社团组织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应严格执行薪酬管理制度,参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平均薪酬水平,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社团组织实际制定工作人员薪酬标准,不得以各种名义超标准发放津补贴。保险业社团组织制定和调整工作人员薪酬制度,应报经重庆保监局同意。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要认真落实重庆保监局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及时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对重庆保监局划拨的委托经费,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明确使用审批程序和相关人员责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据实列支,按季报送费用使用明细表,年终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报告。

  第二十二条保险业社团组织应建立向重庆保监局的报告工作和报送信息的制度,及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年度会计报表,及时报告重要活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动态,以及机构改革、人事变动等内部管理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保险业社团组织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遵守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自律、服务等工作,努力提高保险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消费者服务的能力,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

  重庆保监局视情况对辖区保险业社团工作进行巡视和督察,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

  第五章保险业社团组织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重庆保监局每年对保险业社团组织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重庆保监局考核的对象为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及其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其他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考核由社团秘书处组织进行,考核结果报重庆保监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充分尊重并体现会员满意度的原则;

  (三)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考核内容

  保险行业协会主要考核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职能发挥和内部管理等内容。

  保险学会主要考核课题组织、学术交流、会刊承办、培训教育和内部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重庆保监局对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保险社团予以表彰,并建议理事会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保险业社团组织及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重庆保监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诫勉谈话、建议召开理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撤换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基本合格的社团组织;

  (二)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2年以上基本称职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任期内出现重大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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