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发〔2009〕11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单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公司要指定一名总经理室成员负责,立即制定学习贯彻计划,组织各相关部门、下属机构、销售人员和代理单位对《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通知》进行专项学习。在贯彻中首先要完善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的内控制度和防范消费误导的制度措施,从销售、售后、持续披露和内部管理等环节强化规范,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二、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时,要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投保提示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并将投保人阅读并签名后的相关资料保存在投保档案中备查。
三、要加强对产品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将信息披露材料视同重要单证,在印制、领用、留存等环节加以严格管控。不得授权下属分支机构和代理人设计、印刷和变更信息披露材料,各公司及其代理人不得使用与新型产品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不一致的信息披露材料。
四、各公司要在
五、在单证管理方面,要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要建立完善覆盖全辖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监控单证的领用、使用和回销的全过程;对于意外险还应按意外险业务经营标准的要求,实现出单系统与单证管理系统的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我局将适时开展对新型产品销售误导问题和单证管理情况的专项检查,持续开展打击销售误导、规范单证管理等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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