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发〔2011〕41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范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险营销员佩证展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重庆市保险营销员佩证展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规范保险营销员展业行为,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强化社会监督,提升保险业社会形象,推进保险营销队伍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从2011年9月1日起,重庆市保险营销员(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界定,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必须佩戴《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进行保险营销活动。《展业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
(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编号;
(三)《展业证》编号;
(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
(五)保险公司名称;
(六)保险营销员编号;
(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
(八)证书有效期。
二、保险公司职责
(一)各保险公司应当由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营销员佩证展业工作,并应在日常培训和营销活动中强化对保险营销员佩证展业的要求和监督。
(二)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各公司委托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实施的《重庆市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规定》、《重庆市保险营销员增员及流动自律公约》和《重庆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签约与解约流程》等相关制度,及时为入司的《资格证书》持有人进行展业登记并办理《展业证》。
(三)保险公司办理《展业证》时,应当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核,并重点审核以下情况:
1.《资格证书》的真实性及持有人身份的真实性、一致性。
2.《资格证书》持有人的受培训情况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四)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且经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的人员发放《展业证》。《展业证》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五)《展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补发或者更换。
(六)保险营销员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协议、《资格证书》被注销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保险行业协会注销其展业信息登记。
(七)保险公司只能向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开立工号和支付佣金。
三、保险行业协会职责
(一)保险行业协会应进一步理顺《资格证书》办理和展业信息登记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为佩证展业的顺利实施提供基础保障。
(二)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完善营销员管理、增员、流动等方面的配套制度,制定佩证展业实施细则和工作步骤,强化对佩证展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并通过对登记展业信息的监控体现对营销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对公司管控责任的强化。
强化自律检查和处罚,将营销员佩证展业情况、保险公司对展业信息登记及注销的真实和合规情况作为自律检查的重点。
(三)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各保险公司统一向社会发出《保险营销员佩证展业承诺书》,接受广大保险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按季向保监局报告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四、保监局的相关职责和工作
(一)我局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形成专项工作机制,组织全行业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并进行督察。
(二)按照《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严格监管。从9月1日正式施行全面佩证展业后,我局将通过日常监管、信访调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监督各保险公司营销员佩证展业执行情况,重点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对执行不到位的保险公司和人员采取全辖通报、责令整改、行政处罚以及追究责任人等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