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发〔2010〕82号
各在渝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26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本着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原则,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深刻领会《通知》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二、各单位应按照渝财社〔2010〕103号文件精神,及时足额缴纳交强险救助基金和交强险营业税。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比例即2010年比例为交强险保费收入的2%提取交强险救助基金,并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至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财政专户。(户名:重庆市财政局—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开户行:重庆银行北部新区支行;账号:510101040016833)。总公司在渝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总公司不在渝的,由重庆(市)分公司统一缴纳。各单位须在缴款后1个工作日内将缴款回执复印件报我局备案,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我局将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三、各单位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