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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真实规范公开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提供)

  

渝保监产险〔200962

   

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车险市场秩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9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9〕111号)等规定,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承保和保全规范管理,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准确

  (一)严格投保人身份识别

  1.投保人直接办理投保业务时,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将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存入承保档案。

  2投保人委托他人办理投保业务时,保险公司应要求受托人出示委托人、受托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无误后将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存入承保档案。

  3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应为身份证、户口簿或驾驶证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身份证件应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可证明其依法设立及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等。

  4对续保客户,保险公司可采用上年承保资料进行身份识别,资料有变更的,应参照前述2、3款规定进行身份识别。

  (二)完善投保人信息管理

  保险公司应认真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录入核心业务系统,身份基本信息不完整的,不得签发保单。

  1投保人为个人的,录入核心业务系统的“身份基本信息”必须包括: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及联系地址。

  2投保人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录入核心业务系统的“身份基本信息”必须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及其真实有效的联系电话。

  (三)严格批改(退)审核管理

  1.投保人直接申请批改的,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批改申请书。批改申请书上的签字(章)应与投保单上的签字(章)一致。保险公司核实以上材料后,将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与批改申请书原件一并存入承保档案。对投保人申请退保或依照相关规定注销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应收回保险合同和保险凭证原件,存入承保档案。

  2投保人委托他人办理批改手续的,除前款规定外,保险公司还应要求受托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投保人签字(章)的批改委托书。保险公司核实以上材料后,将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与退保委托书原件一并存入承保档案。

  (四)加强批减(退)资金支付管理

  1.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其他方的情况外,对投保人为单位或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个人投保人的批减(退)资金,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汇款或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转账支付方式支付到与投保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2对投保人为个人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批减(退)资金,保险公司应及时联系投保人核实批改信息,并积极引导投保人接受非现金支付方式。

  3投保人账户冻结时,保险公司可采用转账支票方式向投保人支付批减(退)资金,但应要求投保人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冻结投保人账户的相关文书,并在核实后将相关文书复印件作为财务凭证附件归档。

  二、强化理赔环节管控,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五)加强车险接、报、立案管理

  1.保险公司应建立接报案录音系统,接案后应认真核实报案人身份信息。对代报案的,保险公司还应要求报案人提供被保险人的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核实报案情况。

  2.保险公司要将接报案统一集中至市级或市级以上机构管理。

  3保险公司应明确规定立案时限,提高理赔结案率,严禁报案后不予立案或无故拖延立案。

  (六)严格车险查勘定损和理赔权限管理

  1.保险公司应提高现场查勘的规范性和第一现场查勘率,对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要求到第一现场进行查勘。

  2.保险公司应及时告知被保险人估损金额和估算理由,并将由被保险人签字(章)同意的相关记录存入理赔档案。

  3.保险公司应一次性向被保险人及时详细、准确说明理赔处理流程和所需证明材料。

  4.保险公司要强化核损、核赔岗位建设,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严格设置各级分支机构理赔权限,不得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七)完善理赔资料管理

  1.保险公司应加强赔案资料的归档整理。理赔资料应包括:报案记录、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含理赔须知)、事故现场查勘记录、损失情况确认书、赔款计算书、理算报告、事故现场及损失情况照片和其他有关证明、费用单据及材料。以上资料应及时归档、专人管理、妥善保存,对资料不全的,保险公司应及时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补齐资料

  2.保险公司应核对被投保人、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是否真实,理赔资料和承保资料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签字(章)等信息是否一致,并复印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存入理赔档案。

  3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办理索赔手续的,保险公司应要求受托人提供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被保险人签字(章)授权的委托书和被保险人的真实联系方式,并复印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与委托书原件一并存入理赔档案。

  (八)加强赔款资金支付管理

  除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支付其他方的情况外,对被保险人为单位的赔款和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个人赔款,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后,必须通过汇款或网上银行等无背书功能的转账支付方式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对个人赔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保险公司应按照有关现金结算规定,加强赔款资金支付管理。

  (九)建立和完善理赔回访制度

  1.从2009年11月1日,保险公司应在赔款支付后15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理赔回访,采取电话回访的应留存语音资料备查。

  2.对同一保单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出险5次以上(含5次)或单次财产损失金额超过5万元的,保险公司应当面约见被保险人,并做好记录存入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加强保险信息披露,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十)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人应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应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告知批减(退)资金及赔款的支付对象和方式,并将投保人签字(章)的告知书原件存入承保档案。

  3保险公司应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签字(章)确认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

  (十一)建立保单自助查询系统

  保险公司应向通过身份验证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开放保单信息查询。开放信息中承保信息应包含保单号、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期限、投保险种(包含各险种名称和相应保额)、保费金额、保险金额、标的信息和保单状态(指期内有效、期满、退保等)、缴费信息、批改信息、渠道信息;理赔信息应包含出险情况、报案人与联系人姓名、报案时间、车牌号、出险时间、出险地点、赔偿金额、赔款支付对象、支付日期、支付方式以及支付对象的银行账户。

  (十二)逐步建立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机制

  保险公司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经身份验证后的客户提供以下三种信息查询方式,并在保单上明确提示消费者可通过电话、互联网和公司柜台等方式对承保理赔信息进行查询。

  1.电话查询。客户通过拨打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由公司客服人员通过登录公司信息系统,提供查询服务。

  2. 互联网查询。客户在公司提供的查询网页上通过输入保单号等相应信息进行自助查询。

  3. 柜台查询。客户在公司柜台,通过工作人员进行当面查询。

  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重庆保监局汇报。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及时组织各公司讨论、研究行业自律的相关措施。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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