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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

  

渝保监发〔201096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十一月十二

   

   

   

   

  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根据监管职责,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规测试。

  第三条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法律法规培训管理。

第二章  测试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由重庆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的下列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层级的法规测试:

  (一)各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外。

  (二)各中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 (分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三)各中资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营业部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四)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五)保险专业代理、保险公估、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新设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和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法规测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类。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规章类。主要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三)规范性文件类。主要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

  (四)保险基本原理类。

  (五)中国保监会及重庆保监局制定的其他监管规定。

  第六条  测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分析题五类,根据拟任高管人员的层级设置ABC三套题,分别设计不同的题型数量和分值占比。

  (一)中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适用A套题:总题量为45道,其中单项选择题10道,分值占比20%;多项选择题20道,分值占比40%;判断题10道,分值占比5%;简答题3道,分值占比15%;论述分析题2道,分值占比20%

  (二)中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B套题:总题量为40道,其中单项选择题10道,分值占比20%;多项选择题15道,分值占比30%;判断题10道,分值占比5%;简答题3道,分值占比15%;论述分析题2道,分值占比30%

  (三)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适用C套题:总题量为35道,其中单项选择题10道,分值占比20%;多项选择题10道,分值占比20%;判断题10道,分值占比5%;简答题3道,分值占比15%;论述分析题2道,分值占比40%

  第七条  重庆保监局建立法规测试试题库,并做好保密管理工作。试题库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整体修改。重庆保监局可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的废、改、立情况以及监管需要,及时调整法规测试范围。

  第三章  测试结果和评价

  第八条  法规测试采取闭卷笔试形式,测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九条  法规测试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测试成绩以书面形式送达申报公司,并由重庆保监局记录在案。

  第十条  法规测试合格成绩一年内有效。测试合格者在一年内任职法规测试对应层级或下级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予免试。

  第十一条  同一人每年(自111231)参加同一层级的法规测试不得超过三次。

  第四章  测试时间和报名

  第十二条  重庆保监局原则上每月举行两次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分别为每月5日和20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对应层级的法规测试,由拟任命机构统一向重庆保监局申报。可选择下列两种申报方式之一:

  (一)行政许可事项申报。各公司向重庆保监局申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或报告;

  (二)单独申报。各公司可单独组织申报法规测试,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法规测试书面申请报告、保险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参考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第十四条  重庆保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安排法规测试,并在测试前2天将测试时间、测试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重庆保监局负责监考,维护考场纪律。参考人员应签署《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须知》,并严格遵守。在测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测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由重庆保监局记入测试记录,根据有关规定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测试。属于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记入“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参考人员不得随意缺考。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在测试安排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无故缺考视为测试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须知

   

   

   

  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须知

   

  一、参考人员不得携带除身份证和笔以外的其他任何物品进入考场。包括包、书籍、纸张、橡皮、计算器、文曲星、商务通等。测试期间,手机等无线通讯设备应处于关闭状态。借用文具必须通过监考人员同意。

  二、参考人员应及时进入考场,考试开始15分钟后不得入场。

  三、参考人员应对号入座,不得擅自调换座位

  四、参考人员对试题有疑问时,如属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五、参考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题。测试时间终了,参考人员应立即停止答卷,安静离开考场,不得延长时间。

  六、参考人员交卷后,应立即退出考场,不得在考场逗留、谈论,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试卷及试题带出考场。

  七、参考人员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左顾右盼偷看他人答案,不准夹带换卷,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随意站立及走动。

  八、违反以上规定的,按考试作弊论处,测试成绩计为零分,并由重庆保监局记入测试记录。根据有关规定,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测试

   

  本须知解释权归属重庆保监局。

  请你认真阅读测试须知,并签字确认。

   

                                参考人员姓名:          

                                考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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