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发〔2011〕50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身保险公司投标业务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我局制定了《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投标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重庆人身保险公司投标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化解人身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依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辖区内的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投标是指人身保险公司响应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及保险经纪机构的招标,参加大型商业保险投标、竞争性谈判、议标、报价(以下统称“投标”)的系列活动。
前款所称大型商业保险业务指保险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保费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单笔短期保险(意外保险、一年期及以下健康保险),以及单笔保费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人身保险业务。
第四条 保险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要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管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随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不得接受以特别约定方式或批单形式对本公司现有保险条款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内容。
第六条 保险公司不得在帐外直接或者间接给予招标方及利益相关方正式投标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教育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赠送保险应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严格规范退保程序,加强手续费(佣金)支付管理。手续费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不得账外核算和经营。手续费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并取得对方开具的保险中介服务发票。
直接竞标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在投标前,提前3个工作日由分公司统一将招标文件电子文本(纸质招标文件扫描)、对应保险条款一并报重庆保监局。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由分公司统一将招标书、投标文件副本、对应保险条款以及再保险安排情况说明加盖公司印章后报重庆保监局。按公司规定需要总公司核保的,还应将总公司核保意见一并上报。
第十条 保险公司分公司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一季度已承保的投标业务的情况、承保清单(格式见附件)等有关资料统一向我局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健全投标业务承保与核保管理办法,严格承保与核保权限管理,明确投标业务的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对全市投标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和稽核监督,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投标业务情况的监督,强化稽核检查。要做到防范在先,管控严密,执行有力。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主动加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争取客户的理解、信赖和支持,做到风险与承保条件的科学、合理匹配。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强化大局意识和自律意识,加强行业内部的沟通协调。
第十五条 对于保险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本办法的保险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重庆保监局将依法从严处罚,并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保险公司及个人监管档案,视情况通报总公司。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