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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车站和码头等代理销售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重庆监管局提供)

  

渝保监发〔2009117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各有关保险中介机构: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保监会《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保监发〔2009〕7号)和《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加大了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市场的整顿力度。我市意外险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规范,杜绝了以撕票方式经营意外险业务的情况。

  但是我局在近期检查中发现,仍然存在某些汽车站等兼业代理机构随车票搭售意外险保单,部分保险公司出单系统未与核心业务系统联网、激活注册式保单激活率低、以净保费入账等问题。以上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侵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意外险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别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随车票搭售意外险保单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以净保费入账的行为,造成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针对上述情况,现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各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在代理销售意外险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保险自愿”的宣传标语,做好投保前的宣传工作。在销售时必须由投保人提出购买意愿才能向其销售,严禁搭售;采用系统联网电脑出单式的,在销售时必须做到保单回执联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笔签名;采用激活注册式的,在销售窗口要张贴“保险激活生效”的提示语,明确提示保险责任在激活注册后才开始。

  二、采用激活注册方式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要为投保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多元化的激活注册方式,确保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方便注册身份信息(身份信息仅限于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证件信息),切实提高激活率。不得在激活注册式保单中加入关于“激活期限只限为购买之日起XX日内,逾期无效”等超越保险条款、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约定。激活率客观反映了前端销售是否合规,服务是否到位,我局将以此作为意外险监管的重要参考。

  三、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确认保费收入。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以净保费入账;与代理机构结算保费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销售激活注册式保单的公司要根据与实际激活单证数相对应的保费金额确认保费收入。

  四、采用系统联网电脑出单式的保险公司,要做到意外险出单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采用激活注册式的保险公司,要做到保单信息实时进入核心业务系统。

  五、各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加强单证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利用单证管理漏洞违规经营意外险。保险公司要与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单证交接,至少每月一次清理盘点单证,做到系统单证号与实物单证号一致,并保留清理记录备查。

  经营此类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各有关中介机构应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进行认真整改。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和管理,各有关保险公司在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渝保监发〔2009〕97号)所要求上报的自查报告中,应将该项具体业务的整改情况作专题反映。我局将在对各保险公司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经营标准》情况抽查验收工作中,把本通知要求作为重点验收内容。对于继续违规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予以罚款、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兼业代理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联系人:袁媛(人险处),邹盛银(产险处),熊睿(中介处)

  联系电话:86668912,86668863,86668926

   

                                                                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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