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发〔2009〕120号
各在渝保险公司,各有关保险中介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及时全面掌控重庆保险市场动态,营造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重庆保监局制定了《重庆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落实好《办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是我局针对当前重庆保险业状况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做好此项工作,对于实现科学有效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引领好重庆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将《办法》转发下辖分支机构;在做好本级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的同时,组织、督促、指导下辖相关分支机构做好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二、细化程序、明确责任。各单位要立即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定内部承办部门和1名联络员,细化本系统信息反馈、收集和汇总流程,强调各环节、各岗位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严格标准、确保实效。《办法》明确了报送市场动态信息的原则、标准、内容、方式和时限,请各单位务必认真对照《办法》规定,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客观审慎的原则,及时、如实报送重庆保险市场动态信息。我局将把各公司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质量纳入监管评价内容,对各公司报送情况予以考核。
按照《办法》规定,请各信息直报点从2009年12月7日开始每周报送市场动态信息。请各单位到邮箱cqbxdtxx@sina.com中下载报送样表(密码cqbxdtxx),严格按照样表格式填报信息。信息纸质版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员)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通过来人送达或传真方式报送,并同时将电子版报送到邮箱:cqbaoxiandongtai@sina.com。
请各单位于2009年11月25日(星期三)下午5:00前将本单位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工作方案、工作机构、承办部门及联络员名单(姓名、职务、电话)报我局备案;并同时报送作为信息直报点的下辖分支机构工作方案、负责人及联络员(姓名、职务、电话)名单。
特此通知
联系人:廖仁治 联系电话:86668937 13062372321
传 真:86668930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重庆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全面掌控重庆保险市场动态,营造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动态监控工作的目的:收集社会及业内反映,及时发现、预警和处置重庆保险行业的突发性、苗头性、倾向性及影响大、涉及面广的问题,动态监控市场走势,引导重庆保险业保持正确发展方向,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第三条 市场动态监控工作的任务:构建各方联动、结构科学、运转有序的保险市场动态监控体系,为保险监管工作提供多方位的市场信息,为掌握区域市场状况、评判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水平提供参考,增强各项引领发展和强化监管措施的科学性、预见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报送主体确定
第四条 重庆保监局在辖区保险机构中建立保险信息直报点。保险信息直报点包括以下保险机构:
(一)各在渝保险总公司;
(二)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三)重庆保监局选定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四)重庆保监局选定的保险中介机构;
(五)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五条 重庆保监局在全市范围内确定保险信息员。保险信息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一)重庆保监局选定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含保险营销员);
(二)重庆保监局选定的相关市政府职能部门、区县政府工作人员;
(三)重庆保监局选定的社会各行业人员。
第六条 重庆保监局视情况不定期调整保险信息直报点和保险信息员组成。
第三章 报送主体职责
第七条 各保险信息直报点应当按周向重庆保监局报送市场信息。各保险总公司需报内容见附件1,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需报内容见附件2,保险中介机构需报内容见附件3,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销服务部需报内容见附件4。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按周向重庆保监局报送所掌握的重要市场信息。
在遇到涉及保险业的重大事件时,由重庆保监局指定有关信息直报点随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保险信息员不定期向重庆保监局报送保险市场信息。报送内容见附件5。
第九条 各保险信息直报点应当建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信息报送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内部承办部门和1名联络员,形成协调联动、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市场信息搜集、整理、报送工作运转体系。
第十条 各保险信息直报点应当将工作方案和工作机构、联系部门及联络员名单报重庆保监局备案。
第十一条 保险信息直报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客观审慎的原则,及时、如实报送重庆保险市场动态信息。
第十二条 重庆保监局确定为保险信息直报点的保险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所属分公司应当做好组织、督促工作,为下辖相关保险分支机构履行保险信息直报点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三条 重庆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负责保险信息直报点和保险信息员报送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汇总。
第十四条 重庆保监局统计研究处根据保险信息直报点和保险信息员报送的信息,结合市场分析工作,按周编辑“每周市场动态”,送重庆保监局局长室和相关处室。
第十五条 “每周市场动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庆保险业重大承保、理赔情况;
(二)重点领域保险业务发展和新领域拓展情况;
(三)保险业外部环境情况;
(四)辖内保险机构业务异动情况;
(五)辖内保险机构在内控管理、合规经营、风险管控、考核制度、业务激励措施、保险服务等方面的新举措及效果;
(六)保险市场出现的带有突发性、苗头性、倾向性、影响大和涉及面广的问题、事件及其发展、处置情况;
(七)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风险点及可能后果;
(八)违法违规情况反映及处理情况;
(九)其他重大情况。
第十六条 重庆保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每周市场动态”反映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后续处理。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各保险信息直报点应当于每周二上午11:00前将上周市场动态信息报送重庆保监局统计研究处。紧急情况时保险信息直报点应当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保险信息员随时向重庆保监局统计研究处报送信息。
第十九条 市场动态信息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当面递交或传真方式报送,保险信息直报点应当同时报送信息电子版。
第二十条 保险信息直报点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人员)审签,并盖本单位公章。保险信息员报送的信息应当有本人亲笔签名。
第二十一条 重庆保监局统计研究处于每周三下午5:00前将“重庆保险市场动态”报局长室,送相关处室。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庆保监局定期通报、评比保险信息直报点和保险信息员报送信息质量;对认真履行报送职责的保险信息直报点、保险信息员和保险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重庆保监局不定期抽查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对信息直报点迟报、瞒报、故意错报信息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长期不报送信息、故意错报信息、经提醒后仍无改进的保险信息员,取消其保险信息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重庆保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信息报送内容、报送渠道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保险市场动态监控工作不代替信访投诉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工作。进行信访投诉和保险公司报告重大事项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重庆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7日起施行。
附件:1.保险总公司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内容
2.保险分公司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内容
3.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内容
4.区县分支机构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内容
5.保险信息员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内容
附件1:
保险总公司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内容
一、本公司认为辖区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政策建议;
二、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风险情况(如业务异动、非正常退保、现金流困难等)、成因、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包括重点、典型业务发展,向地方纳税等情况);
四、本公司与党政部门、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情况及问题;
五、在内控管理、合规管理、业务激励措施、保险服务等方面的新举措及效果;
六、总公司对分支机构重大考核管理办法调整情况,总公司在重庆(或计划在重庆)的资金运用、职能中心设立等情况;
七、违法违规经营、群体性信访投诉情况,与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的法律纠纷及司法诉讼;
八、本公司认为需报告的其他情况。
附件2:
保险分公司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内容
一、本公司认为辖区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及政策建议;
二、公司经营中出现的风险情况(如业务异动、非正常退保、现金流困难等)、成因、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三、本周重大承保情况(保费排名前五位业务和企财险保额3亿元以上、车险100辆以上统括保单,个人险保额200万元以上、团险保额1千万元以上保单基本情况);
四、重大赔付情况(赔付排名前五位赔案和车险赔款50万元以上,财产险赔款100万元以上,人身险给付20万元以上赔案基本情况);
五、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包括重点、典型业务发展,拓展新服务领域等);
六、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业务激励措施、优化服务方面出台的新举措及效果;
七、本公司与党政部门、新闻媒体、司法机关的联系沟通情况及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九、违法违规经营、群体性信访投诉情况,与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的法律纠纷及司法诉讼;
十、新产品销售情况及主要问题;
十一、接受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情况和主要结果;
十二、总公司对分支机构重大考核管理办法调整情况,总公司在重庆(或计划在重庆)的资金运用、职能中心设立等情况;
十三、本公司认为需上报的其他情况。
附件3:
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内容
一、本公司认为辖区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成因、政策建议;
二、代理或经纪保费异动情况及原因;
三、代理或经纪业务所涉及保险公司的重大承保情况(单笔业务保费收入超过10万元中排前三位的保单);
四、代理或经纪业务所涉及保险公司的重大赔付情况(赔付金额排名前三位的赔案);
五、本周与保险公司、大型企业签订委托合同情况;
六、公估机构参与的大型风险评估和估损项目情况;
七、本周新出台或拟采取的各项促进业务发展的措施;
八、公司新进入的经营区域和业务发展领域;
九、公司存在的重要业务、财务问题及原因和改进措施;
十、本公司认为需上报的其他情况。
附件4:
区县分支机构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内容
一、本公司认为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点、成因及政策建议;
二、公司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包括重点、典型业务发展、拓展保险新服务领域等情况);
三、保险业与当地党政及有关部门、司法单位、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情况及出台的支持保险业发展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四、新出台或拟采取的业务促进措施及预期效应;
五、公司及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群体性信访投诉情况;
六、公司存在的重要业务、财务问题及原因和改进措施;
七、公司重大保险合同纠纷、集中性退保事件、非正常退保情况;
八、公司防风险情况,存在的风险点及其可能引发的负面反应、采取的主要措施;
九、新产品销售情况及主要问题,客户对涉及到保险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提出质疑的诉讼或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十、接受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审计或检查情况和主要结果;
十一、上级公司出台的重大考核管理、激励办法等情况;
十二、本公司认为需上报的其他情况。
附件5:
保险信息员市场动态信息报送内容
一、当地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点及建议;
二、社会各界对保险业的评价;
三、当地党政及有关部门出台或拟出台与保险业相关的政策及对保险业的影响;
四、当地保险机构及高管人员贯彻落实保险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机构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
五、对保险业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建议;
六、对保险监管机构的意见建议。
七、本人认为需上报的其他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