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分公司: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件”)。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规定》要求,包括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在内的所有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都应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二、根据《规定》要求,分支机构应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能管理其他分支机构。对不符合前述两项要求的,应当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三、根据《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于2010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
四、为符合《规定》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要求,需将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者中心支公司的,相关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日前按照2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我局提出申请。
五、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向我局报告的整改计划,应对每一项整改内容列出具体的整改时间表。存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管理其他分支机构情况的,整改计划应详细列出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名称,以及所管理的分支机构名称。
六、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整改事宜,并于2010年6月1日前将指定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名单和整改计划一并报我局。
七、整改期满后,农村(乡镇)营销服务部、营业部应有所属支公司或中心支公司进行管理。
八、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我局将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我局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联系人:王钧平
联系电话:86668946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