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发〔2011〕29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公司应认真组织学习《办法》精神,明确要求,落实责任,抓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中、离任和专项审计工作的组织及报送工作。
二、各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范围、时限和要求进行审计并向我局报送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对于不按规定审计、报送或者存在拖报、瞒报、漏报、虚假报送审计报告以及拒绝、阻碍审计等行为的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我局将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其他监管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公司应于2011年4月11日前负责将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名单报我局备案。报备内容应包括联系人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联系人应分A、B角,共报2人。联系人发生变动的,应在10日内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