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寿险〔2010〕71号
各在渝人身保险公司:
2010年2月,我局向各在渝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加强非车险保费收取有关工作的通知》及《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渝保监发〔2010〕13号),要求自2010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部分非车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
为统一监管尺度,进一步规范我市保险市场秩序,我局决定自2010年9月1日起,对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实施“见费出单”制度,实施办法参照《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见附件)。
由于人身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不同特点,各人身保险公司在参照执行《重庆市非车险“见费出单”实施细则》时,以下规定可作特殊处理:第十一条规定仅针对柜面人工收费的情况;第十四条规定,以及第十五条中关于保险机构的系统应能够满足批量查询功能的规定,不作硬性要求。
各公司应根据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业务的经营特点,加强对收费和出单环节的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