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产险〔2011〕4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
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纷纷加大了对保险产品的广告宣传及市场促销力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普及保险知识、增强保险意识、推动保险业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误导投保、不正当竞争等损害投保人合法权益及保险行业形象的问题。为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业的社会形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的广告宣传、市场促销等行为不得诋毁同业或其他销售渠道,不得误导欺骗保险消费者和损害保险行业形象。
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对责任范围、保险费率、理赔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与其他保险产品进行价格方面的简单片面比较,不得出现“节省多少保费”之类的误导用语。
三、保险公司在保险产品市场促销中必须严格执行报批报备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得违法违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四、保险公司要切实加强对保险产品广告宣传及市场促销等行为的管控力度,要对现有的产品广告宣传及市场促销等行为进行清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立即停止使用。
五、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广告宣传及市场促销方案须在实施前10个工作日向我局报告。
我局将不定期对保险公司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对保险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