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发〔2011〕37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提高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重庆市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于非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由有业务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负责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重庆市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保监发〔2005〕41号)有关教育培训的规定,确保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质量,树立行业诚信文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培训的对象
(一)保险营销员。即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即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二、教育培训要求
(一)教育培训课时要求
1.岗前培训。接受岗前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80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2.后续教育。每人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二)教育培训主体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此处指在渝总行或省级分行、重庆市邮政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自主培训,也可根据实际,委托保险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非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只能采取委托方式进行培训。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确定的教育培训主体应当在向保监局提交的教育培训年度报告中予以明确。
(三)教育培训教材要求
培训机构必须对培训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委托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培训的,行业协会应当负责组织并确定具体的教育培训机构,该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自己制作培训教材,并对教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培训机构为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应当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制作培训教材,并对教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下级机构不得更改教材内容;培训机构为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的,应当由总行或省级分行制作培训教材,并对教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下级机构不得更改教材内容。培训教材应当由制作机构妥善保存(可刻录成光盘),在培训当年度后至少保留3年。
(四)教育培训档案要求
培训机构应当对每一次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课程、培训课时、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情况、参训人员清单、培训教材、培训负责人、效果评估等。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每个受培训人员建立一个培训档案,准确完整记载其本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培训课时、考核成绩、培训日期等信息,培训档案在当年度后至少保留3年。
(五)教育培训效果评估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对每一次培训情况进行评估,包括考核成绩统计、参训人意见反馈、培训机构自我评估等。
保险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受培训人员的培训效果作一个年度评估。年度评估应当包括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受培训人员培训考核成绩分布、营销员或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违规情况与培训的关系分析、收效与不足等。年度评估报告应包含在向保监局提供的教育培训年度报告中。
三、教育培训职责分工
(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1.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确保每一受培训人员都能参加到足时、足质的培训。
2.受培训人员的培训档案由所属单位负责建立和保存。
3.保险公司向保险营销员发放《展业证》,应对其接受培训的真实性及是否达到相关要求负责。
4.保险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银邮类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教育培训情况年度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教育培训情况和本年度的教育培训计划。上年度开展教育培训情况至少应当说明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员范围、参训人员清单、培训教材、培训形式、授课人情况、培训负责人等方面的内容。
(二)保险行业协会
1.保险行业协会要组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及时加强研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方式,并积极研究科学合理的培训效果评估机制。
2.保险行业协会要严把保险营销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证关。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后续教育是否达到监管要求是换发资格证书的一项重要条件。
(三)保监局
重庆保监局依照《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培训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监管。包括负责收集和审查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教育培训年度报告,对培训教材和培训档案进行抽查,对培训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换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