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发〔2011〕97号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经研究,现对《重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订:
一、关于印发《重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保监发〔2008〕23号)
(一)将《办法》第七条中“重庆保监局办公室为重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日常工作机构”修订为“重庆保监局稽查处为重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日常工作机构”。
(二)废止《办法》第十条:“各在渝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月向重庆保监局报送《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统计表》,按季度向重庆保监局报送重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分析和处置工作情况,并在年终向重庆保监局报送全年汇总情况。各在渝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分别在每月、每季、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报送上述情况”。
二、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的通知(渝保监发〔2006〕117号)
(一)将第五条中“对于擅自设立、搬迁、撤销农村基层保险机构的,按相关法规和我局《关于规范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严格惩处”修订为“对于擅自设立、搬迁、撤销农村基层保险机构的,按相关法规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日常管理的通知》(渝保监发〔2011〕57号)惩处”。
(二)废止第六条:“各分公司在执行《通知》过程中的典型经验、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请及时报告我局。
三、关于印发〈加强人身保险业务定额单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渝保监发〔2004〕155号)
(一)将《通知》中《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指导原则》修订为《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
(二)将《意见》第二条第(三)款修订为:“定额单证的登记制度。各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废止《意见》第二条第(六)款:“定额单证管理工作实行帐实分离,单证管理员不能兼任不兼容岗位。注意通过核销等程序与财务对接,实现交叉复核和监督”。
(四)将《意见》第二条第(十)款修订为:“定期清查制度。公司应严格控制定额单证领用数量和持有期限,定期清查、盘点、回缴;不能及时回缴的,应予以追查并采取有效措施弥补损失;在尚未完善相关手续以前,不得再予领用。”
(五)废止《意见》第五条:“为加强定额单证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时性,各分公司应尽快实现定额单证的电脑信息系统管理”。
(六)将《意见》第七条修订为“我局将把定额单证管理工作作为对分公司内控评价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公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保监中介〔2009〕42号)
将《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修订为:“我局原则上固定每周四接收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报材料,请各保险公司注意调配时间,安排专人办理以上事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