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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

  

渝保监发〔201195

      

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利宝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1231日起施行。重庆保监局201011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096号)同时废止。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切实提高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局”)根据监管职责,对辖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规测试。

  第三条 各保险机构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保险法律法规培训管理。

第二章  测试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下列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层级的法规测试:

  (一)各中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市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外。

  (二)各中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 (分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三)各中资保险公司支公司经理、营业部经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四)保险专业代理、保险公估、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法规测试的范围为《保险法》、保险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保险监管政策等,以及与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  测试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三类。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试卷难度随职级的提高而加大。

  测试题根据拟任高管人员的层级设置ABC三类题,分别设计不同的题型数量和分值占比,总题量中综合类试题占60%,专业类试题占40%

  (一)中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适用A类题:总题量为75道,其中单项选择题20道,分值占比20%;多项选择题35道,分值占比70%;判断题20道,分值占比10%

  (二)中资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适用B类题:总题量为80道,其中单项选择题30道,分值占比30%;多项选择题30道,分值占比60%;判断题20道,分值占比10%

  (三)支公司、营业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适用C类题:总题量为85道,其中单项选择题40道,分值占比40%;多项选择题25道,分值占比50%;判断题20道,分值占比10%

  第七条  重庆保监局建立法规测试题库,并印发各公司。试题库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整体修改。重庆保监局可根据保险法律法规的废、改、立情况以及监管需要,及时调整法规测试范围。

  第三章  测试结果和评价

  第八条  法规测试采取上机测试的方式。测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九条  法规测试实行百分制,合格分数线为60分。

  第十条  法规测试合格成绩一年内有效。测试合格者在一年内任职法规测试对应层级或下级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予免试。

  第十一条  法规测试成绩不合格的可补考1

  第四章  测试时间和报名

  第十二条  法规测试原则上每周三举行,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三条  法规测试报名可采取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或单独申报两种方式之一。由拟任命保险机构统一向重庆保监局申报。

  单独申报应提交法规测试书面申请报告、保险机构(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公司与参考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参考人员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四条  重庆保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安排法规测试,并在测试前2天将测试时间、测试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申报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重庆保监局负责监考,维护考场纪律。参考人员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在测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测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由重庆保监局记入测试记录,根据有关规定两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测试。属于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的,记入“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参考人员不得随意缺考。确有特殊情况的,应在测试安排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请假。无故缺考视为测试不合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负责人参照本办法执行,参加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C类测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重庆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31日起施行重庆保监局20101112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在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法规测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保监发〔2010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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