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办发〔2012〕4号
各在渝保险公司:
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保险营销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同时与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存在相互代理关系的各保险公司应理顺代理双方关系,明确管控责任,不得同时与营销员签订代理协议,不得由代理委托方直接向代理受托方的营销员发放佣金。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要求,加强相互代理和营销员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