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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提供)

  

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修订的《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现对落实其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换发许可证期限

  2005年1月1日前颁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仍为3年,此后颁发或者到期换发的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机构因名称变更等变更事项换发许可证时,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二、关于公告事项

  (一)按照《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有关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范围内任选一家或一家以上报纸公告有关事项。按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有关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应在中国保监会或海南保监局指定的报纸范围内任选一家或一家以上公告有关事项。

  (二)目前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如下:《经济日报》、《金融时报》、《中国保险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日报》、《中国工商时报》。海南保监局指定的报纸如下:《海南日报》、《海口晚报》。

  三、关于保险经纪机构的报告事项

  保险经纪机构应将《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下述有关报告事项上报我局:

  (一)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保证金管理情况的专门报告。

  (二)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报送年度业务人员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上年度保险经纪业务人员保险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

  2、本年度的培训计划。

  (三)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受到其他政府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保险行业组织处分的,保险经纪机构或者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应当自知道该业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

  (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经济犯罪被起诉的,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自其被起诉之日起5日内和结案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

  (五)保险经纪机构进行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应当取得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并在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

  (六)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管理情况的报告,说明客户资金专用账户设置、实际缴付、账面余额等情况。

  (七)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保险经纪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机构财务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并在3个月内报送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

  我局根据需要,可以要求保险经纪机构或者保险经纪分支机构提交专项外部审计报告。

  四、关于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纳

  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99号)要求,以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代办保险业务营业收入的2‰),于3月30日前上缴保险业务监管费,以前年度未上缴的,请一次性补足缴清。

  户名: 保监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帐号: 7112410189800000130

  开户行:中信实业银行东单支行

  汇款凭证以复印件形式报海南保监局。

  五、关于保证金的缴存

  (一)已经按注册资本或出资的5%缴存过保证金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需按照新《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证金,差额部分应当于2005年5月1日前向已经开设的保证金存款专户一次性补足缴清。

  开业至今未缴存保证金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注册资本或出资的20%缴存保证金。

  逾期不缴的,我局将依照《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保证金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并与存款银行签订《保证金存款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于2005年5月1日前,将缴存保证金的银行存款单据、存款协议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二00五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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