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保监发〔2012〕34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自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8〕97号)下发以来,各公司采取多项措施,加大了收付费环节风险防控工作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我局在监管中发现,该领域仍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收付费管理工作,防范资金管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保险资金集中收付
(一)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统一由分公司及以上机构账户归集。由(中心)支公司账户归集的保费,应实现资金及时上划至分公司及以上机构账户。
(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全面实行各项支出由分公司及以上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各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资金收付转账率。
(三)各公司的佣金及手续费应当由分公司及以上机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集中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佣金及手续费,分公司以下机构不得支付佣金及手续费。
(四)各(中心)支公司业务支出仅限于单笔2000元(含)以下小额退保、赔款、给付等以及经分公司以上机构批准的应急事项。费用支出仅限于单笔1000元(含)以下日常少量零星支出,缴纳税费不设单笔金额限制。
各公司应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账户管理模式,严控收付费环节内控风险。
二、 加强日常收付费管理环节风险防控
(一)各公司应将收付费管理指标纳入日常考核机制。
(二)各公司应加强对柜面现金收费方式风险控制,对于通过现金及现金缴款单缴费的客户,应核实缴款人身份信息,确保缴款人主体合格,并留存缴款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及签名。
(三)各公司应加强POS机刷卡收费的账户信息核对,有条件的公司应与能进行账户核对的第三方收付平台合作,实现投保人与刷卡账户户名核对。
(四)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有条件的公司应做到营销员暂收收据通过系统打印。
(五)禁止委托代付现金。对于委托代缴现金保费,各公司应要求客户出示投保人和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核对委托书上投保人签名,并要求代办人签名。
(六)各公司应加强单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单证自动核销率。加强银保单证管理,强化定期盘点工作,避免或减少超期核销。
三、规范收付费数据统计表填报口径,加强日常监测
(一)各公司应规范收付费数据统计表填报口径。一是收付费数据季度统计表中“银保通现金缴款”项目修改为“银保通缴款”项目,核算银邮保险业务中以银保通方式出单并缴费的趸交和期交首期保费。对于非银保通出单方式的其余银保渠道缴纳的保费,按照实际缴费方式归入相应项目。二是严格限定“柜面现金缴款”项目。该项目应仅包含客户在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柜面现金交款(包含现金汇款、银行交款单)。对于由营销员和保险公司员工在柜面现金缴款或POS机刷卡缴费的应纳入“营销员代收”项目。自2012年一季度开始,各公司应按照规范后的口径报送收付费数据统计表(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二)各公司应加强风险日常监测,发现指标异动时应及时分析原因,找准问题根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收付费管理风险。
附件: 表格.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