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保险公司:
为实现对市场主体全面、动态监管,掌握市场主体的运营状况及风险情况,提供差异化监管服务,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我局制定了《海南保监局保险监管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积极配合,确保保险监管员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为使该项制度得到有效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保险公司指定一名联系人,并将本公司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于6月3日前告知我局。我局保险监管员名单另行通知。
(二)公司指定联系人应提前5日将本公司召开的月(季、半年、年)度工作会议、重要产品说明会、业务分析会时间安排告知保险监管员。
(三)保险公司特邀廉政监督员要及时反馈保险监管员的有关信息;我局将对监管员的行政行为(如现场检查、行政审批、投诉处理等)进行再监督,依照有关法规对其执法行为进行定期检查。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海南保监局保险监管员制度(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及时了解保险机构经营状况,提高保险监管及服务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根据《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的要求,海南保监局决定实施保险监管员制度。
第二条海南保监局保险监管员制度是指:针对海南省各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由海南保监局指定具体工作人员作为某保险公司联系人,对该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定点联络与适时跟踪,并提出监管与服务的相关建议,为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全面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与服务的一种定点联系、适时跟踪服务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负责定点联系与跟踪服务的保险监管员实行两年轮换制。轮换前,保险监管员应撰写所联系与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告。
主要职责
第四条保险监管员要突出服务职能,及时对定点联系与跟踪服务的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反映保险公司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五条保险监管员应建立定点联系与跟踪服务的保险公司基础档案,内容涵盖保险公司机构、产品、高级管理人员、内部控制、业务发展及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保险监管员可以通过列席会议、电话咨询、实地了解等方式全面了解和及时掌握保险公司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情况。保险监管员在列席保险公司业务及经营管理的相关会议后,应在3日内向处领导和分管局领导进行书面汇报。保险监管员列席的会议是指保险公司召开的有关业务、经营管理的各种重要会议,如季度和年度工作会议、重要产品说明会、业务分析会等,
第七条保险监管员要依托保监局开展的非现场监管或现场监管方式,每季度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及风险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于季末12日内撰写监管分析报告,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为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第八条 保险监管员应及时了解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与监督执行情况,包括业务操作流程各环节的风险控制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重要业务和关键部位控制情况等;敦促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控机制。
第九条保险监管员要按月(季)对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提供的保险公司报表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对保险公司出现的经营管理指标异常变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其具体原因,并提出防范风险的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局领导汇报;必要时报经局领导批准开展专项现场检查。
第十条对于涉及保险公司商业机密的相关信息,保险监管员不可向无关人员扩散。
保险公司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各保险公司应主动配合、支持和协助保险监管员开展工作,并指定公司相关人员作为保险监管员的联系人。
第十二条公司指定的联系人,应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变动情况告知保险监管员;并将公司召开的月(季、半年、年)度工作会议、重要产品说明会、业务分析会的时间安排提前告知保险监管员。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海南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