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保监发〔2007〕18号
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自查工作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1368号)要求,我局决定在省内开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省内各财产保险公司。
二、自查内容
各公司向中国保监会和总公司报送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统计指标是否按照《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统计制度的通知》(保监统信[2006]636号)规定的统计口径填报表,指标的层级校验关系及机构层级校验关系是否符合。经营费用是否按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保监发[2006]70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6]74号)规定填报。检查专属费用、共同费用的认定和归属是否符合规定,共同费用的分摊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经营费用的填报、认定、归属、分摊及相关情况。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是否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保监会令[2004]13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会令[2005]10号)规定的方法填报。
(二)检查向中国保监会和总公司报送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是否存在串户、漏统漏报、错报等现象。
(三)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重点自查以下指标:签单保费、承保辆数、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应收保费、专属费用、分摊的共同费用、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
三、受查指标统计区间
各公司应对2006年7月至12月统计区间内的交强险统计数据信息质量进行自查,重点是2006年12月有关统计数据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各公司应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交强险统计自查工作。各公司应重点结合我局2006年11月进行的交强险业务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自查工作完成后,各公司应对自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自查报告,并于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