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保监发〔2007〕20号
省内各保险公司、海南省保险行业协会:
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有利于提升保险营销员的职业道德及服务水平,对保险营销渠道的良性发展和保险行业整体形象的提高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同时也是保险营销员申请领取、换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及《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规范、有序地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4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海南省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琼保监发[2006]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培训机构资格的申报工作
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遵循社会化运作原则,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对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于
未经海南保监局作培训资格认定的培训机构或公司,对保险营销员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不计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得发放继续教育培训证明,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相关记录无效。
二、鼓励多种形式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保险公司,特别是不具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保险公司,应聘请有培训资格的大专院校、社会培训机构或采取网络远程教育等方式,多方位开展对所属保险营销员的继续教育培训。目前,经中国保监会中介部批准,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保险营销员继续教育和从事培训网络远程教育的培训机构有“中国保险报社”,大专院校及社会培训机构名录详见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相关栏目。
三、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
各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对所属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按照《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对所属保险营销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对未尽管理责任的保险公司,海南保监局将依据《管理规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加强对新入司业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各公司应加强对新入司业务人员的岗前培训,按照《管理规定》及《暂行办法》有关岗前培训学时、内容的规定要求,完成对每位新入司业务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
新入司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五、加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册登记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的审核工作
保险行业协会应将岗前培训作为新入司业务人员办理《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册登记的考核内容,根据《管理规定》及《暂行办法》对岗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要求,对《展业证》注册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对不满足岗前培训有关要求的业务人员,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保险行业协会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暂行办法》有关继续教育过渡期及资格证书换发的具体要求对申请换发证书的保险营销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学时进行严格审核,对不满足要求的一律不予换发《资格证书》。
对
《暂行办法》实行后,各公司于
六、报送2006年保险营销员培训工作总结及2007年培训工作计划
(一)报送总结材料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要求,请各公司报送2006年6月31日以前的保险营销员培训工作总结,内容包括:(1)培训密度:组织培训的天次,总培训学时;(2)培训内容及课程:培训课程的详细情况,培训课程的学时分布情况。(3)在海口以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还应报送海口以外地区分支机构开展培训的相关情况。
(二)报送2007年培训工作计划
各公司报送的培训工作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1)培训制度建设计划:拟出台的公司内部对保险营销员后续教育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已出台相关规定,请作为附件一并报送,在海口以外地区设置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还应报送海口以外地区分支机构对保险营销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有关计划情况。)(2)培训档案的管理计划:拟建立的档案管理体系;是否将为所属保险营销员建立培训档案纳入工作计划中;培训档案包括哪些重要内容。(3)培训力度及覆盖面:是否计划对所属全体保险营销员进行培训,计划培训营销员人数;保险营销员参加培训最低学时的有关要求。(4)新人培训计划:2007年拟增员人数及对新增营销员的培训方式;是否计划对新入司营销员进行全员培训;是否计划对新入司培训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的课程及学时安排。(6)培训师资的配置情况。是否有专职的培训讲师;培训讲师的个人情况,包括个人简历,学历及其他相关信息。(7)对保险营销员后续教育工作的有关建议。(9)保险营销员后续教育工作开展的其他情况。
(三)总结材料报送的有关要求
各公司应于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