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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应收保费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提供)

  

琼保监发〔2007〕25号

省内各财产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目前我省财产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业务中的应收保费比例较高,其中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影响了车险市场秩序。应收保费主要有两类情况:一是财产保险公司直接业务产生的应收保费,二是因中介机构没有及时与财产保险公司结算而形成的应收保费。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107号)规定,保险公司或代理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的保险中介机构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第九十一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兼业代理人应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与保险公司按时结算保费。违反以上要求都属于违规行为,各保险公司应严格做好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应收保费管理工作,各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

  为强化应收保费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明确对于以下行为,我局将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14号)第一百三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第三十七条对保险中介机构处以取消代理险种业务资格的处罚,或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对保险公司处以暂停交强险业务清理应收保费的处罚:

  (一)由保险中介机构(含兼业代理机构)签发保单并收取保费的交强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在签发保单后15个工作日或签发保单当月末日尚未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二)由保险中介机构(含兼业代理机构)签发保单并收取保费的商业车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在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结算日的下月末日尚未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三)由保险公司直接签发保单并收取保费的个人车辆交强险业务发生应收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签发保单并收取保费的单位车辆交强险业务,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后10个工作日或签发保单当月末日尚未收讫保费。

  本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执行。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将本通知传达给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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