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提供)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9月29日四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罗保铭

                                                    二○○七年十月三日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车船税:

          (一)依法取得运营资格;

          (二)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

          (三)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

          (四)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者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第五条  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向其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

免税车船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条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一次性缴纳。

每年的1月1日12月31日为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

第八条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其所在地的地方税务部门解缴上一个月的代收代缴税款,并报送上一个月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

代收代缴手续费实行预算管理,列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纳税人所在地,是指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的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住址所在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11月15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海南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附表: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海南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元)

大型客车

每 辆

480

中型客车

每 辆

420

小型客车

每 辆

360

微型客车

每 辆

12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60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48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

摩托车

每辆

36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

净吨位201吨—2000吨

4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5

净吨位10001吨(含)以上

6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

按净吨位每吨

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