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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广西辖内各区级寿险公司,农业发展银行广西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广西区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宁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广西区邮政储汇局:

  为了减少保险合同纠纷,防范销售误导行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广西保监局制定了《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以下简称《提示制度》),并已于2005年8月1日在全辖范围内实施。为确保《提示制度》顺利实施,结合近期各单位执行《提示制度》过程中存在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要积极配合所代理的保险公司执行《提示制度》,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代理保险业务人员在销售一年期(不含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出示《投保提示》,同时应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上签名或盖章;对于投保人未在《投保提示》上签名或盖章的,销售人员须在《投保提示》上写明原因并签名。

  二、《投保提示》由各寿险公司根据广西保监局统一制定的内容和格式自行印制,并提供给各代理银行、邮政储蓄机构。

  三、各寿险公司、各银行、邮政储蓄机构应高度重视《提示制度》的组织实施,把落实投保提示工作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及风险意识的重要措施,切实防范保险销售误导风险,促进银行、邮政储蓄机构代理人身保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

      

  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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