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
为加强对广西财产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投标行为,保证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维护有序的竞争秩序,我局制定了《广西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请各公司收文后于
特此通知
联系人:陈山李蕊
联系电话:(0771)5529132
传真:(0771)5536666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广西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投标行为,保证投标的公正、公平,维护财产保险市场的竞争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财产保险投标活动,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参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采购或招标过程中的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参与财产保险投标活动所涉及的具体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报告的主体是在财产保险投标活动中中标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参与财产保险投标活动的中标人,应于中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应报告的内容逐级上报,由省级保险公司向广西保监局报告。
第五条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广西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报告表(见附件);
(二)招标投标文件及招标人和中标人根据招标投标文件订立的书面合同、补充协议、特别约定、备忘录等重要信息;
(三)保费测算清单,应包含标的的相关信息、投保险种及保额、使用的系数因子等要素;
(四)广西保监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各公司应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和协调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参与财产保险投标活动。
第七条各公司应加强产品创新,提高服务质量,满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采购或招标对财产保险的需求,扩大财产保险的服务领域。
第八条各公司在参与投标时,应按《保险法》的规定,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如需要修改条款和调整费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或备案。严禁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条款和费率。
第九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保险法》、《会计法》以及财务制度的规定,真实、准确核算保费收入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严禁以代理手续费、业务宣传费等名目,或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
第十条各公司对所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存在隐匿、遗漏、虚假记载的行为。
第十一条广西保监局依法对财产保险公司参与保险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有关项目保险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