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06〕91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
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开办以来,在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得到了广大乘客和运输企业等单位的普遍认可。但同时,由于代理单位一些不规范的销售行为,如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投保,不仅背离了商业保险的自愿原则,也侵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群众反响较大,对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不利于此项业务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从目前情况看,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理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代理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投保的现象比较普遍;二是保险公司对代理单位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薄弱;三是存在产品宣传不实的问题;四是保单记载要素不全,承保不规范;五是一些代理单位未取得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代理资格,或代理单位未将开办代理业务的下属网点的情况报监管部门备案。
针对代理单位和保险公司存在的上述问题,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广西保监局对规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理业务管理提出以下监管要求:
一、代理单位在代理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应遵循投保自愿原则,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制或变相强制乘客购买保险。
二、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单位的政策法律及业务培训,加强代理关系管理,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制定统一的销售话术,规范代理销售行为。
三、代理销售窗口须放置或张贴“投保自愿”提示牌,“投保自愿”的提示应清晰醒目,并注明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的投诉举报电话(附件1),尚未设立协会的地市,统一注明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投诉举报电话。
四、规范产品宣传,不得出现“保险公司与运输企业联合推出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不实内容。
五、保险公司应通过完善保单要素、规范承保流程、健全投保乘客数据等方式加强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理赔管理,有条件的公司,应运用联网出单等先进手段规范管理,维护投保人权益,防范道德风险。
六、代理单位应当取得广西保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下属网点代办保险业务的,应事先向广西保监局备案。对未取得代理资格的单位,保险公司不得与之建立代理关系。
七、对代理单位以赠送方式为乘客提供的保险,保险公司不得支付手续费。
八、保险公司及代理单位在开办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中的其他行为,应当符合《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各区级保险公司应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对所辖机构通过代理单位开展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规范,规范工作应于
联系部门:广西保监局中介处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0771)5536622 5536621
传真电话:0771-553
附件:1、各保险行业协会电话.doc
二OO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