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07〕1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颁布实施以来,广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广西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市场秩序。为促进广西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管理
基层保险公司在确定申报兼业代理机构时,应对机构主营业务是否运营正常、经营管理是否规范、有无一定规模的代理业务来源、有无代理保险业务所应具备的管理能力、管理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对申报机构负责人、主要管理人、经办人进行政策讲解,并配合申报机构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区级保险公司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和完善兼业代理机构申报及代理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严格规范的兼业代理机构内部申报审核制度,切实履行区级公司的审核职责,把好兼业代理机构的申报关。
二、分类管理
广西保监局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类,实施分类管理,鼓励和引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业务来源稳定的机构以及有利于保险业渠道、产品、服务创新的机构进入保险兼业代理市场。
(一)Ⅰ类机构
Ⅰ类机构为经营较规范、管理较严格的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具体包括银行、邮政、农村信用社、证券等机构。
(二)Ⅱ类机构
Ⅱ类机构为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可为客户提供便捷保险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客货运输企业(铁路、民航、公路运输公司、航运公司、物流企业、客运站等)、机动车销售企业、旅行社等机构。Ⅱ类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原则上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主营业务运转正常,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三)Ⅲ类机构
Ⅲ类机构主要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美容机构、车队、车辆牌证代理机构、驾驶员服务中心、车友俱乐部、商务咨询机构、贸易公司、生产企业等。Ⅲ类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原则上成立时间在两年以上,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四)Ⅳ类机构
Ⅳ类机构为有利于保险业渠道、产品、服务创新的机构。
三、提交材料
Ⅰ、Ⅱ、Ⅲ、Ⅳ四类机构申报兼业代理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Ⅰ类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办清单;
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6、最近两年接受银行、证券、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的《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提示》;
8、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流程、单证管理、代收保费管理、手续费管理、台账及业务档案管理、培训管理等内容);
9、持证人员清单(姓名、资格证书编号);
10、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二)Ⅱ、Ⅲ、Ⅳ类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办清单;
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6、最近两年接受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的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提示;
8、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流程、单证管理、代收保费管理、手续费管理、台账及业务档案管理、培训管理等内容);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0、持证人员清单(姓名、资格证书编号);
11、保险公司对代理业务主要管理人、经办人进行培训的记录,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保险法》相关章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仅限Ⅲ类、Ⅳ类机构上报)
12、创新情况的说明材料。(仅限Ⅳ类机构上报)
申办清单、申请表参见《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桂保监发〔2005〕54号)。
四、申报方式
Ⅰ类机构,有区级管理机构的,由其区级管理机构直接向广西保监局申请兼业代理资格;无区级管理机构的,可通过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兼业代理资格。
Ⅱ、Ⅲ、Ⅳ类机构原则上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保险公司应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递交广西保监局。
五、变更及延续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备案的相关规定,参照《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桂保监发〔2005〕54号)执行。
六、监管提示
广西保监局对兼业代理机构实施监管提示制度。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和实施备案管理的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提示》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名确认,经确认的《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提示》(附件1)作为申请或备案材料上报广西保监局。
七、非现场监管
对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广西保监局联系。
联系人:蒋垂弘
联系电话:0771-5536621
传真电话:0771-553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提示.doc
2、Ⅱ、Ⅲ、Ⅳ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doc
二OO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