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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07〕1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144号)颁布实施以来,广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得到了较快发展,为促进广西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也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市场秩序。为促进广西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管理

  基层保险公司在确定申报兼业代理机构时,应对机构主营业务是否运营正常、经营管理是否规范、有无一定规模的代理业务来源、有无代理保险业务所应具备的管理能力、管理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对申报机构负责人、主要管理人、经办人进行政策讲解,并配合申报机构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

  区级保险公司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导意见精神,制定和完善兼业代理机构申报及代理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立严格规范的兼业代理机构内部申报审核制度,切实履行区级公司的审核职责,把好兼业代理机构的申报关。2007年1月31日前,各区级保险公司应当将本公司制定的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包括内部申报审核标准、流程及代理业务管理等内容)报广西保监局备案。

  二、分类管理

  广西保监局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类,实施分类管理,鼓励和引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业务来源稳定的机构以及有利于保险业渠道、产品、服务创新的机构进入保险兼业代理市场。

  (一)类机构

  Ⅰ类机构为经营较规范、管理较严格的金融类兼业代理机构,具体包括银行、邮政、农村信用社、证券等机构。

  (二)类机构

  Ⅱ类机构为与保险业务相关性较强、可为客户提供便捷保险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客货运输企业(铁路、民航、公路运输公司、航运公司、物流企业、客运站等)、机动车销售企业、旅行社等机构。Ⅱ类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原则上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主营业务运转正常,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在50万元以上。

  (三)类机构

  Ⅲ类机构主要包括汽车修理厂、汽车美容机构、车队、车辆牌证代理机构、驾驶员服务中心、车友俱乐部、商务咨询机构、贸易公司、生产企业等。Ⅲ类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原则上成立时间在两年以上,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在200万元以上。

  (四)类机构

  Ⅳ类机构为有利于保险业渠道、产品、服务创新的机构。

  三、提交材料

  Ⅰ、Ⅱ、Ⅲ、Ⅳ四类机构申报兼业代理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类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办清单;

  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6、最近两年接受银行、证券、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的《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提示》;

  8、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流程、单证管理、代收保费管理、手续费管理、台账及业务档案管理、培训管理等内容);

  9、持证人员清单(姓名、资格证书编号);

  10、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

  (二)类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

  2、《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办清单;

  3、《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请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通过年检并在有效期内);

  6、最近两年接受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7、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负责人签章确认的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提示;

  8、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流程、单证管理、代收保费管理、手续费管理、台账及业务档案管理、培训管理等内容);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10、持证人员清单(姓名、资格证书编号);

  11、保险公司对代理业务主要管理人、经办人进行培训的记录,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保险法》相关章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仅限类、类机构上报)

  12、创新情况的说明材料。(仅限类机构上报)

  申办清单、申请表参见《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桂保监发〔2005〕54号)。

  四、申报方式

  Ⅰ类机构,有区级管理机构的,由其区级管理机构直接向广西保监局申请兼业代理资格;无区级管理机构的,可通过保险公司代为申请兼业代理资格。

  Ⅱ、Ⅲ、Ⅳ类机构原则上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保险公司应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递交广西保监局。

  五、变更及延续管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变更、延续及备案的相关规定,参照《广西保监局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桂保监发〔2005〕54号)执行。

  六、监管提示

  广西保监局对兼业代理机构实施监管提示制度。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和实施备案管理的兼业代理机构,应当认真阅读《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提示》并由机构负责人签名确认,经确认的《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提示》(附件1)作为申请或备案材料上报广西保监局。

  七、非现场监管

  2007年1月1日以后新核准及获准换证的兼业代理机构(Ⅰ类机构除外),区级保险公司应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邮件地址gxbjj2001@126.com),于每季后20日内上报兼业代理业务情况季报表(报表格式见附件2),统计代理保费、代理手续费、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使用情况等。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广西保监局联系。

  联系人:蒋垂弘

  联系电话:0771-5536621

  传真电话:0771-5531981

   

  附件:1、保险兼业代理监管提示.doc

  2、Ⅱ、Ⅲ、Ⅳ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doc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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