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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选举任用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07〕91号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广西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广西保监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有关精神,结合辖区保险协会发展现状,现就建立广西辖区保险行业协会会长选举任用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会长选举任用制度的必要性

  保险行业协会是各保险机构自愿参与并按规范程序组建的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组织,是保险经营者与政府部门沟通的桥梁纽带,是保险同业间加强信息沟通、经验交流、业务协调和创造良好外部发展环境的重要平台。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不仅要紧紧依靠一支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秘书处人员队伍,同时更需要一位能力强、威信高的协会领头人。目前按公司排序依次轮流担任协会会长的轮换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不利于协会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各协会应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会长选举任用制度,切实提高协会工作的质量与成效,保证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工作的顺畅、自律公约执行的到位。

  二、建立会长选举任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广西保监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建立协会会长选举任用制度。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以有利于促进辖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用选举制度产生协会会长,稳步推进协会的改革发展,力争在2-3年内使全区各行业协会构建成组织体系完整、职能定位清晰、规章制度健全、有作为、有地位、有影响的行业自律组织。

  三、建立会长选举任用制度的具体措施

  协会的力量强不强、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员单位的协作与支持,特别是协会会长的组织、协调、推动、服务的能力和理念。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协会会长的选举任用工作。各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要积极推进保险行业协会的体制改革,改变当前的行业协会会长轮换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用选举制产生协会会长。

  (一)加大指导力度,夯实工作基础

  广西保监局对辖区行业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做好把关工作。采取提前介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保险机构的意见,指导帮助协会理事会酝酿合适人选、做好综合考察工作,客观公正地选好配强行业协会会长。

  (二)明确职责条件,把握选用标准

  会长人选由理事单位在职主要负责人兼任。会长人选必须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和个人能力: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比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较高的业内威信力和较广的社会影响力。

  当选会长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推进协会工作,切实发挥好协会的职能作用,认真研究解决协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努力推动行业发展。会长不再担任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协会会长的职务,可以经理事会同意后指定本单位继任领导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会长任期为一届,每届2年,不得连选连任。

  (三)严格选拔程序,推进选举工作

  换届前一个月,各协会应按照有关条件选举推荐会长候选人上报广西保监局和广西行业协会理事会共同审核。广西保监局有关人员和广西行业协会理事会主要成员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对会长候选人进行综合考核后,应及时向理事会汇报会长候选人的整体考核情况,并提请协会理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协会会长。各协会在新会长产生后应按照要求向广西保监局报备。

   

   

   二OO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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