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06〕127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已于
一、各公司应加强交强险承保环节的业务管理
(一)各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交强险。
(二)各公司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交强险条款和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任何随意浮动交强险保费的行为;严禁采取赠送、有奖销售等方式变相降低保险费。
(三)各公司承保交强险业务必须一次收取全部保险费,不得分期收费,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四)各公司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在投保人自愿的前提下,保险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优质、快捷的商业保险服务。
(五)各公司不得随意解除交强险保险合同。
二、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交强险理赔服务
(一)各公司要认真做好交强险的理赔服务,严禁发生拖赔、惜赔现象。
(二)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后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三)各保险公司应当认真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加强协作,相互配合。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在不同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需要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的,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单证分割的规定及时向承保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相关凭据,不得拖延,确保理赔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四)为了贯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费率、交通肇事者将负担高额保费的费率浮动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在支付赔款时要求投保人提供保单正本,并在保单正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有无)伤人,赔款××元”条形章,保险公司应当将加盖条形章的保单正本复印件作为必备资料放置赔案中。
三、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中介业务管理规定
(一)保险公司应选择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中介机构开展交强险代理业务。
(二)保险公司应严格区分直接业务和中介业务,交强险直接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佣金或者类似的费用;手续费比例每单不得高于4%;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支付手续费必须据实计入“手续费支出”科目。
四、各公司应严格将交强险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一)各公司要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将交强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在财务、承保、理赔、再保等业务环节实现交强险的单独记录和处理。
(二)交强险业务的分开管理包括: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单独管理,交强险保单副本的单独装订,交强险保费发票、手续费支付凭证的单独出具和管理,交强险财务凭证的单独记录和装订,交强险理赔查勘资料的单独归档。
五、各公司应加强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管理
(一)各公司要在营业场所张贴本公司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内容和格式。
(二)严禁向未投保交强险的人员发放交强险标志。
(三)各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刷、发送、存放、登记、申领、使用、收回、核销、盘点以及归档等内容。
(四)各公司签发、批改、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应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
(五)保险公司补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应与原交强险单证和标志的内容一致。作废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应能通过计算机系统查询。
(六)空白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遗失的,应将遗失的单证或标志的印刷流水号、数量及有关情况向广西保监局报告,并在广西保监局认可的新闻媒体声明作废。
(七)建立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印刷报告和销毁登记制度。各公司向上级公司领用或经上级公司授权自行印刷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等应当向广西保监局报告;过期作废的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销毁的,应当由各公司征得其总公司同意后报告广西保监局,由广西保监局到现场监销。
六、各保险公司要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严抓交强险管理
各公司要充分认识落实《条例》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交强险各项管理制度(详见附件),高度重视和抓好交强险制度实施工作,建立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按照《条例》及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政策的要求,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扎实做好落实交强险制度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交强险制度实施后的平稳运行。
七、保监局将对交强险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管
广西保监局将加大对辖区各公司交强险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的检查,把交强险业务规范经营作为监管的重点,将违规问题突出的保险机构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将交强险业务单独核算执行力、财务统计数据真实性以及手续费列支规范性作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大对交强险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追究一把手的管理责任。对于不能严格执行和落实经营交强险有关政策规定的经营机构,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取消其交强险经营资格。
附件:交强险各项管理制度目录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交强险各项管理制度目录
序号 |
名 称 |
文 号 |
1 |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 |
保监发[2006]71号 |
2 |
《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 |
保监发[2006]60号 |
3 |
《关于规范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
保监发[2006]75号 |
4 |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
保监产险[2006]680号 |
5 |
《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保监发[2006]74号 |
6 |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施行过渡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产险部函[2006]7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