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行为的管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西辖内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市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退出保险中介市场,不再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退出市场: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议解散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换发的;
(三)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依法不予换发的;
(四)营业执照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的;
(五)连续6个月未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
(六)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七)机构被依法撤销、责令关闭或者宣告破产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退出市场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许可证注销管理
第五条 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估)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应按规定向广西保监局报送相关材料,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
保险经纪(公估)法人机构退出市场的,按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解散退出市场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告表;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机构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
(三)指定报纸刊登的机构解散公告;
(四)许可证原件,若遗失的,应提交指定报纸作废声明材料;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代收保费解付完毕、手续费结清、各种单证材料收回完毕等证明材料;
(六)监管费足额缴纳的证明材料;
(七)清算报告。
第七条 保险代理法人机构被监管部门要求退出市场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告表;
(二)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提交吊销证明文件;
(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交公司股东会破产决议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四)许可证原件,若遗失的,应提交指定报纸作废声明材料;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代收保费解付完毕、手续费结清、各种单证材料收回完毕等证明材料;
(六)监管费足额缴纳的证明材料;
(七)清算报告。
第八条 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退出市场的,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报告表;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动撤销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有关撤销的决议或决定;
(三)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应提交吊销证明文件;
(四)许可证原件,若遗失的,应提交指定报纸作废声明材料;
(五)指定报纸刊登的退出公告。
第九条 广西保监局对于按规定办理了市场退出手续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许可证予以注销,并将注销情况向行业内通报,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保证金动用管理
第十条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退出市场、注销许可证的,可以申请动用其缴存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进入清算程序,申请动用保证金的,清算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
(三)指定报纸刊登的机构解散,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公告;
(四)清算方案;
(五)被代理保险公司出具的收回各种单证等材料的证明;
(六)机构解散的,须提交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事项的决议;
(七)机构被依法撤销、吊销的,须提交撤销、吊销证明文件;
(八)机构被依法宣告破产的,须提交股东会破产决议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指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