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07〕77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继续教育制度,根据《广西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广西保监局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证标准及申报办法》(附件1)及《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继续教育培训讲师资格认证标准》(附件2)。现就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申请步骤
(一)开展A类、B类讲师培训与认证。申请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A类、B类讲师。A类、B类讲师资格认证标准详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继续教育培训讲师资格认证标准》(附件2),可开展讲师培训与认证的机构包括:
1、广西保险行业继续教育培训中心;
2、广西保监局核准的具备讲师培训与认证机构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及其他机构。
讲师培训与认证机构资格申请办法详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继续教育讲师培训与认证机构资格申请办法》(附件3)。
(二)广西保险行业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初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按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证标准及申报办法》(附件1)备齐相关材料,提交广西保险行业继续教育培训中心进行初审,广西保险行业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在《广西保险行业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申请表》(附件4)上出具初审意见。
(三)向广西保监局提交书面申请。通过广西保险行业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初审的机构,向广西保监局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四)批复与公告。广西保监局下发批复并公布取得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机构名单。
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申请办法
(一)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区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等)、保险中介公司(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均可向广西保监局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
(二)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保险公司由区级分公司统一提交申请;保险中介公司注册地在广西的,由法人公司统一提交申请;注册地在区外的保险中介分支机构,直接向广西保监局提交申请。
(三)取得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可通过面授、视频教学等方式组织开展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未取得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委托具备资格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四)取得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其A类、B类讲师的授课可计入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其他人员的授课不记入继续教育学时。
(五)取得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其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应向广西保监局提出延续资格的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达不到延续资格的机构,广西保监局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
(六)取得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报送年度培训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本年度的培训计划以及是否仍然具备培训机构资格的情况说明。对已不具备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结束仍未达到条件的,广西保监局将取消其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
三、其他事项
(一)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申请继续教育讲师培训与认证机构资格的,应于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申请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的,应于
(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在取得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前对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进行的培训,经广西保险行业继续教育培训中心审核通过的,可计入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附件:1、机构资格认证标准及办法.doc
二OO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