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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广西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06〕126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

  为促进农村保险业务的发展,我局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40号),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实施资格授予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二是严格把关,择优授予,总量控制,保证质量,一次性授予,不对现行保险营销体制造成冲击;三是坚持贯彻落实持证上岗制度不动摇,确保农村保险营销员具备应有的职业素质。

  二、申请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资格授予制度主要解决“老人保”时期遗留下来的农村保险代办站(所)人员的资格问题,以及经营农村、农业保险业务并在农村基层设有营销网点公司的代办员或保险营销员的持证问题。申请人所在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基层地区有保险营销网点;

  (二)有适合在农村销售的保险产品;

  (三)制订了农村保险市场的长期拓展规划;

  (四)制订了农村保险营销员培训制度和培训计划;

  (五)在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农村保险业务管理等方面有健全的配套制度。

  三、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授予的人员应当由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的保险营销服务网点管理,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不低于35岁;

  (二)具有农村基层(含乡、镇、村)户籍;

  (三)连续从事保险销售工作不少于两年;

  (四)上一年度代理保费收入不少于5000元;

  (五)至少参加过两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六)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七)按要求进行过保险业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

  四、申报及审查程序

  (一)保险营销员个人填写《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表》并做个人声明,地市级保险分支机构及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营销员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经相关单位确认后,由地市级机构提出审查及推荐意见。

  (二)区级保险公司提出审查及推荐意见,区级保险公司授予工作总责任人做出声明,向广西保监局提交申请。

  (三)广西保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农村保险营销员按要求进行保险业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培训。

  (五)通过材料审核且培训合格的保险营销员,由广西保监局在行业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六)对通过公示的保险营销员,由广西保监局做出授予资格证书的批复,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打印并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五、申请材料及申报时间

  (一)申请材料

  区级保险公司统一向广西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申请授予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名单

  3、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4、保险营销员户口登记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

  区级保险公司应于8月31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提交申请材料。

  六、展业管理

  获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并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持有人只能在户籍所属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工作。《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

  七、监管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加强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落实农村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管理制度,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销售和服务行为,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二)申请授予的保险公司和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不得申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司组织、参与、协助申请人员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监局予以严肃查处,并根据有关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1、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表.doc

        2、申请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人员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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