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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07〕89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我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必须坚持投保自愿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限制投保人投保,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公司开展业务,不得诋毁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等。

  二、各保险公司在承保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时,应当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保费收入,及时清收保费。保费收入必须全额入账,经营费用及手续费必须如实列支。严禁保险公司通过截留保费、坐支保费、违规退费等方式支付经营费用及手续费。

  各保险公司对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业务管理必须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各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代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不得以现金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四、各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总公司向保监会备案的条款费率开展业务,不得擅自调整条款费率,不得以赠送保险或物品等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五、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加强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行业自律,加大对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严格按照自律协议约定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

  六、凡违反《保险法》及本通知规定的,一经查实,我局除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警告、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公司停止接受该险种新业务。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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