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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07〕123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

  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自开办以来,在经济补偿、风险保障、稳定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得到了广大乘客和客运企业的普遍认可,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销售行为,如保单记载要素不齐全、强制乘客投保等问题,对保险行业及客运企业的社会形象产生了负面影响,不利于此项业务健康有序的开展。为更好地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就规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管理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保险公司应当规范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管理,从2008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电子出单,有条件的公司应当实行电脑联网出单,进行实时管理。在电子出单系统的开发和使用上,应当做到安全、规范、便捷。

  二、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在保单上记载“座位号码”、“到站地点”等重要信息,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断完善保单记载要素,逐步解决保单“无被保险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问题。

  三、2008年4月1日前,保险公司可继续使用手工保单,但客运企业等代理单位须对保单要素逐项进行填写,并建立承保台账。

  四、保险公司应当公平有序地开展市场竞争,依靠适销的产品、良好的服务、规范的管理赢得市场,对已有保险公司先行进入并已使用了电子保单系统的客运站点,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争夺。

  五、保险公司和客运企业等代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在业务的开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不得以直接冲减保费或现金方式向代理单位支付手续费,不得委托无《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代理保险业务,不得以套费、退费等违规手段向代理单位支付手续费;代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不得挪用或侵占保险费,对自身投保业务不得索取手续费。

  六、客运企业等代理单位在代理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时应遵循投保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乘客购买保险或购买指定公司的保险,代理销售窗口须放置或张贴“投保自愿”提示牌,“投保自愿”的提示应清晰醒目,并注明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的投诉举报电话(附件1),尚未设立协会的地市,统一注明广西保险行业协会的投诉举报电话。

  七、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管理和保单防伪工作,将保单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严格的印制、领用、核销管理,防止出现保单流失、伪造保单及埋单等问题,并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保单出入库、使用及核销进行管理。如发现伪造保单,应及时向广西保监局报告。

  八、客运企业等代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业务的管理,防止内部出现截留保费、私印保单、倒签保单等问题。

  九、保险公司和客运企业等代理单位应当规范保险宣传,保险宣传中不得出现“保险公司与运输企业联合推出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其他不实内容。

  十、保险公司应当对客运企业等代理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并将相关保险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作为培训重点。

  十一、保险公司和客运企业等代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转发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4〕150号),按规定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十二、保险公司应当不断加强和改进保险理赔服务,保险理赔应遵循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做到不惜赔、不拖赔、不滥赔。

  十三、保险公司应当自觉遵守《广西保险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短期健康保险自律协议》,共同维护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市场自律情况的检查力度,确保自律协议得到贯彻落实。

  十四、保险公司应当对辖内现有的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理网点进行全面清理,对没有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机构,应立即终止与其的代理关系,对符合申请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可向广西保监局办理许可证申请手续;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已逾有效期的代理网点,应督促其尽快办理许可证换发手续,未办妥许可证换发手续前,不得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十五、保险公司应于2008年4月30日前向广西保监局报送以下报告和报表,并将电子版发送至gxbjj@126.com:

  (一)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理网点清理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应对清理前后代理网点的情况进行总结;

  (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理网点(全区)清理情况表(附件2);

  (三)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电子保单运行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效果、存在问题、工作措施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理网点(全区)备案表(附件3)

  十六、保险监管部门将联合运输管理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共同打击涉及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损害广大乘客合法权益的不正当行为,依法对相关机构及人员予以处理。

  十七、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单位及代理业务的管理,及时将本指导意见的精神传达到代理单位,共同促进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附件:1、 各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doc

  2、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理网点(全区)清理情况表.doc

  3、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代理网点(全区)备案表.doc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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