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教纪监[2006]59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纠风办、广西辖区各区级保险公司:
近年来,我区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生保险”)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保障中小学生人身健康、减轻学生及其家长经济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仍存在着代办学生保险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育部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区中小学校学生保险问题重申以下规定: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在全国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18号)中关于“所有与学生有关的社会保险,均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代办”的规定,不准以任何形式代办学生保险。
二、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学校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学生保险;不得委托教职人员为保险公司兼职代办员,开展代办学生保险业务。
三、必须坚持保险自愿原则。各保险公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教职人员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其家长投保学生保险。学生保险由学生及其家长自愿自行办理。
四、严禁保险公司以任何名义与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教育行政部门发文,指定某家保险公司承保学生保险。各保险公司不得向无合法代理资格的单位、个人支付代理手续费。
五、各保险公司在开展学生保险业务时,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六、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学生的承保和理赔工作,切实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规范学生保险行为。对学生保险业务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各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严禁查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