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07〕125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辖内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
为了支持和鼓励广西保险业改革创新,激发创新意识,增强发展动力,促进广西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制定了《广西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广西保险业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支持和鼓励广西保险业改革创新,激发创新意识,增强发展动力,保证创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项目是指由保险机构(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特定经营区域和期限内实施,在业务拓展、产品研发等方面开展的具有创新性、突破性和一定推广价值的工作项目。
第二章 创新项目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保险机构应对符合保险创新条件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创新项目的具体承办机构、部门和人员,项目具体内容、经营区域、计划目标、时间进度,涉及到的政府部门、需要的政策支持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 创新项目实施前一个月,应由区级保险公司(或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向广西保监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三份):
(一)《广西保险业创新项目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二)创新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实施方案,保险公司的创新项目还应提交总公司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创新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在辖区内首次实施;
(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具有创新推广价值。
第六条保险机构提请备案的创新项目,除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保险公司的创新项目应报经总公司同意;
(二)实施工作准备充分,目标明确,方案具体,具有可行性;
(三)与其他已备案的创新项目不存在冲突。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创新项目,广西保监局将就创新内容、保护和鼓励措施等在行业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各公司没有提出异议的,广西保监局将给予备案,并将备案结果通知申请备案的保险机构,同时向其他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进行通报。
第八条 对涉及商业秘密的创新项目具体内容,各有关单位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创新项目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经广西保监局备案的创新项目给予保护期政策,保护期限根据申报公司的申请和创新项目的价值确定,自通过备案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保护期内,其他公司不得在备案创新项目申请的经营区域内开展同类业务试点。
第十条 对经备案的创新项目,广西保监局在产品备案、机构审批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第十一条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创新项目,广西保监局将优先给予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对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并统一部署实施的创新项目,不受第十条保护期准入限制。
第四章 创新项目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的创新项目,成立由广西保监局和创新项目所在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推动工作组,共同推动创新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 申报公司自行推动的创新项目,也应当成立由保险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参加的工作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责任人职责。
第十五条创新项目实行按季总结报告制度,每季度将创新项目的进展情况、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以及政策建议等相关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广西保监局。
第十六条需要延长保护期的创新项目,申报公司应于保护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广西保监局提出申请,并说明创新项目实施情况和展期原因。广西保监局同意展期的,原保护和鼓励支持政策继续有效。广西保监局将创新项目展期情况及时通报给其他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
第十七条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广西保监局将终止备案,并将终止备案决定通知创新项目所在保险机构、其他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
(一)创新项目实施进展缓慢、未取得实际成效的;
(二)创新项目保护期届满未提出展期申请的;
(三)市场出现较大的负面反映或违规违法倾向,需要提前终止的;
(四)创新项目实施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或公平竞争环境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备案的情况。
第十八条保护期届满,保险机构应对创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广西保监局报告创新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效果、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情况、得到的政策支持、取得的经验和教训、推广的可行性以及其他需要总结的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