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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指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广西辖内各区级财产保险公司:

  为促进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的规范,加强理赔诚信服务建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广西保监局联系。

    

  二OO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财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促进财产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服务诚信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理赔诚信建设的有关精神,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理赔服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交强险、商业车险与非车险业务标的损失案件发生后的售后服务工作,主要包括:接报案、查勘、定损赔偿、结销案、理赔投诉和理赔服务制度建设等环节。

  第三条 理赔服务应坚持主动、迅速、及时、准确、高效、优质的原则。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广西辖内依法设立的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二章接报案

   

  第五条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向社会公布本公司理赔接报案专线电话,并为报案人提供365天24小时电话、传真或其他方式的接报案服务。

  第六条 设立接报案专岗,明确接报案岗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设置接报案原始登记档案(书面或电子文档)。

  第七条 接报案信息登记要及时、完整、准确,案情接报结束应告知报案人本公司理赔工作简要流程及要求,并及时将案情通知公司理赔查勘部门或岗位。禁止接报案人员擅自、随意作出不属保险责任不予接报案或不予立案的答复。

  第八条 接报案岗接到发生人员伤亡等重大案情报案后,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通知查勘人员及时赶赴现场,确保重大案件的及时处理。

   

  第三章查勘

   

  第九条 理赔查勘部门应尽可能安排现场查勘,并及时将公司查勘安排反馈给被保险人。

  第十条 现场查勘应于承诺的时间内到达现场。如因意外情况延误,应及时向被保险人说明,并做好相关事宜的安排。如因查勘人员失误造成对财产损失无法确认的,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等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一条 查勘人员应协助被保险人采取有效的施救、保护措施,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建立双人查勘定损制度。查勘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做好查勘记录,真实、客观地反映查勘情况。告知被保险人索赔手续或程序,书面一次性提示应提交的索赔资料,并对相关资料取得的方式和赔偿处理原则作出必要的解释。

  第十三条 查勘核实案件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案件是否立案做出决定。对经查勘核实应予立案的,要明确责任人,并依照相关规定对案件的处理过程、时限要求进行管控,确保赔案及时得到处理。

  对经查勘核实认定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立案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做出明确、合理、清晰的解释,同时认真听取被保险人的意见,审慎做出拒赔决定。对于明确予以拒赔的,要同时送达书面拒赔通知书。

   

  第四章定损赔偿

   

  第十四条 保险责任事故造成保险财产损毁,定损人员应及时联系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定损、修复的时间、地点、方式,不得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事故损失经协商确定后,定损单或定损协议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送达索赔资料,应有专人接收、记录,仔细审阅资料是否齐全;对资料不齐全的,应做必要的说明解释,并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补充提供的证明和资料,逾期不告知的,视为材料齐全。对于收到的索赔资料,公司应向客户出具回执。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行业及本公司对外理赔服务时限承诺。保险公司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仍无法做出最后赔付的,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适当先予支付部分赔偿金,以帮助被保险人恢复生产和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赔偿金额核定后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根据相关财务制度商定支付的方式或时间。

  第十八条 赔偿金额计算应清晰明确、赔款计算书应通俗易懂,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赔偿知情权应得到保护。

  第十九条 积极推广小赔案立等可取的快速赔付机制,探索定损赔偿提速新机制,缩短被保险人获得赔偿金的等待期。

   

  第五章结销案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赔案卷宗管理制度,确保案卷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照片及原始单据粘贴整齐并附说明,方便查询及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赔案注销审核报告制度,严禁随意注销赔案,凡须注销已立案的赔案,经被保险人确认后发出注销通知书,并经责任人核准后,方可注销。

   

  第六章理赔投诉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理赔投诉处理机制。充分重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投诉的问题应及时、合理、准确做出反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群体理赔投诉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对重大投诉案件,相关负责人应耐心倾听投诉人陈述,尽可能缓和情绪、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认真对待投诉人的合理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受理。

  第二十四条 对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上级公司以及其他部门转交的投诉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处理回复。

   

  第七章理赔服务制度建设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理赔质量考核、理赔回访督查及理赔责任追究制度,杜绝拖赔、惜赔、滥赔、乱赔、假赔等失信行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理赔服务质量监督机制。设置下列基本监督事项:

  (一)建立完善的理赔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省级分公司及中心支公司(地市分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辖属机构进行理赔服务质量检查。

  (三)对外公布理赔服务质量监督电话和对外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分析监督电话及服务承诺情况,促进理赔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定期收集《客户意见簿》、《监督投诉箱》及《电话投诉登记簿》中的理赔服务信息,分析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改进。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探索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手段,提高理赔的时效和质量,创新理赔模式,减少理赔环节,提升理赔品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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