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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征收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07〕126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和《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文件的精神,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向所在地保监局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从2005年开始,广西辖内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按每年每家机构500元的定额向我局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

  二、缴费方式

  各缴款人应使用转账的方式缴款。缴款人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以便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进行信息分类统计。

  三、缴费账户

  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账户为财政部为我局设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账号:45001604667058000003

  四、缴费时间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于当年3月底前将本年度的业务监管费一次性缴入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当年新获批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应先缴纳当年度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后再领取《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2005年以来凡应缴未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应于2007年底前一次性补足。

  五、监督检查

  各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该项工作,通知、督促与本公司有代理关系的兼业代理机构及时、足额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保监发〔2007〕88号和保监发〔2006〕13号文件的精神,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对违反有关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采取责令补缴、不予换发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各单位在执行本通知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广西保监局联系。

  联系人:陈芳杜鑫

  联系电话:0771-5536629、5531981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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