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08〕5号
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6〕13号)、《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88号)要求,现就广西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缴纳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收取,计算到“元”位。同时,保险代理法人机构、保险公估法人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法人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
二、缴费方式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业务监管费由其法人机构统一汇缴到法人机构所在地监管局。
监管费的缴纳应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并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费机构的全称、大小写金额和款项用途或缴费项目。我局在确认款项收妥后,将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邮寄缴费机构。
三、缴费账户
保险业务监管费缴费账户为财政部为我局设立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南宁市嘉宾路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账号:4500 1604 6670 5800 0003
四、缴费时间
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预缴本年度业务监管费,并对上年度业务监管费进行清缴,多缴部分可抵扣本年度业务监管费,不足部分要在本年度业务监管费中补缴。
新批准开业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于开业后1个月内预缴基本缴费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下一年3月31日前清缴。
五、监督检查
广西保监局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负责对辖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我局对违反规定迟缴或少缴保险业务监管费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给予责令补缴、不予换发保险业务许可证和按照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等措施;对拒不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执行中如遇疑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
联系电话:0771-553
二OO八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