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08]76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广西辖内各保险代理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体系,建立农村保险营销队伍,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广西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广西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农村考生特殊政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2月22日(含)以后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且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农村考生,可办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领手续。
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广西保监局反映。《实施办法》及相关表格.doc可登录广西保监局网站(www.circ.gov.cn)和广西保险行业网站(www.gxbx.com.cn)查询或下载。
联 系 人:蒋垂弘
联系电话:0771-5536621
二OO八年五月十五日
广西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农村考生特殊政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服务体系,建立农村保险营销队伍,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保监局”)负责本实施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并委托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考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受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一家专业代理机构意向委托,拟在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相关服务活动。
第四条 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村考生,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及格线下调至45分;农村考生同时符合少数民族考生特殊政策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及格线为45分。
第五条 与农村考生签订委托意向的保险公司及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农村考生户籍所属的县设有乡镇营销服务部或其他机构。
第六条 农村考生参加全国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试报名办法与一般考生相同。
第七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村考生,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成绩在45分以上(含45分),可申请领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及审查程序如下:
(一)农村考生填写《广西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报表》,在表格背面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
(二)与保险公司有委托意向的农村考生,其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由所属地市级保险公司初核、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复核;与专业代理公司有委托意向的农村考生,其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由所属保险代理公司(含分公司)初核、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复核。
(三)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的,由负责初核的机构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初核机构及复核机构应在《广西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报表》上签署“考生符合申报条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同意申报”的审查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由经办人及单位负责人签名(签章)确认。
(四)考生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制作《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复核通过人员名单》,并将名单传真至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名单原件及《广西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报表》应及时寄送至广西保险行业协会。
(五)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收到《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复核通过人员名单》(传真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考生所属的区级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法人机构发送资格证书编号。
(六)广西保险行业协会收到正式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在《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报表》签属意见,并为符合条件的考生制作《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和协助农村考生申领《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应当在考生参加考试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申请材料送达所在地保险行业协会。
第九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为中国保监会。
第十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在取得所在机构发放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保险公司、专业代理公司应分别在《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执业证书》上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代理险种及展业区域做出限制,此类人员不得代理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及保险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保险产品,展业区域只限于户籍所在乡镇及以下农村地区。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专业代理公司应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代理的业务进行回访,寿险新单业务必须做到100%回访。
第十二条 农村考生考试档案由广西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建立,并单独立卷管理,档案管理时限及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统一纳入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应按月向广西保监局汇总报送全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发放情况,并通过外网公示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农村考生的姓名、户籍所在乡镇及所属公司名称,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负责申请材料审查的机构,应当认真履行审查义务,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工作出现重大纰漏,或明知材料不实、材料不全仍出具核准意见的,追究相关机构及责任人责任。
第十六条 广西保监局对《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审核及发放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资格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广西保监局依法撤销并收回其《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任何机构不得唆使、指使、诱导、串通考生提供虚假材料。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机构,依照《保险法》第147条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改,广西保监局可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及考试情况对及格线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