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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保监局委托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相关事项试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提供)

  

(桂保监发〔2007〕5号,2007年1月19日)

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推进我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和宣传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切实维护保险市场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我区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桂保监发〔2006〕128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广西保监局委托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相关事项试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保监局委托辖区保险行业协会办理相关事项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保监局委托辖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办理相关事项的工作,促进我区各级协会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广西保监局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是指广西保监局委托协会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有关事项,协会接受委托且必须在广西保监局委托范围内依法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条协会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有关事项时,必须接受广西保监局的领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广西保监局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委托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广西保监局委托协会办理事项的范围包括:委托协会进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管理,以及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委托协会开展诚信考评工作;委托协会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委托协会调查处理部分保险信访投诉案件;视情况临时委托协会办理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业验收及广西保监局认为可以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广西保监局委托分为常年委托和临时委托两种。

  常年委托指广西保监局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协会办理有关日常工作事项。委托范围主要包括:委托协会进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管理,以及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委托协会开展诚信考评工作;委托协会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等事项。

  临时委托是指广西保监局根据工作需要,由广西保监局临时委托协会办理某项特定工作。委托范围主要包括:委托协会调查处理部分保险信访投诉案件;视情况临时委托协会办理保险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业验收等事项。

第三章 委托的程序和管理

  第六条广西保监局相关职能部门需委托协会办理具体事项时,应向分管局领导请示,经批准后由办公室制作委托书发送给被委托单位。

  第七条 被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书载明的委托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办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被委托单位在开展有关工作时必须向相关单位出示委托书。

  第九条除委托书中注明允许转委托情况外,被委托单位必须直接办理有关工作,不得转委托。

  第十条广西保监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跟踪相关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必要时对被委托单位予以指导,确保委托事项的顺利办结。

  第十一条被委托单位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向委托单位报告委托事项的具体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四章 委托书的办理程序和管理

  第十二条委托的具体内容由广西保监局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送办公室按规定格式统一制作委托书。

  第十三条 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广西保监局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被委托单位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委托书实行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广西保监局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含有任何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十六条 委托书中应载明有效期限,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抹的痕迹。

  第十七条 被委托单位应妥善保管好委托书,不得出借。委托书若有毁损、遗失情况,应立即书面报告广西保监局并申请补办。被委托单位申请补办的,广西保监局办公室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审批意见进行办理。

第五章 委托的撤销、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广西保监局可以撤回全部或部分委托。委托一经撤回,其效力不可恢复被委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其委托书交至广西保监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在该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并注明撤销日期,该委托书失效。

  十九条广西保监局部分撤回委托或变更委托的,办公室应根据职能部门意见重新办理委托书。

  委托的变更程序是:广西保监局相关职能部门将变更事项书报分管局领导签字同意后,制作《委托变更通知书》,发送被委托单位。被委托单位在收到新委托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原委托书交回广西保监局。

  第二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终止:
  1.委托期限届满;
  2.委托被撤销;
  3.被委托单位被撤销;
  4.在委托期限内,因变更事项需要重新委托的,自变更后的委托书生效之日,原委托书终止;

  5.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委托事项终止的,被委托单位应在三个工作内向广西保监局交回委托书。

第六章 委托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广西保监局有权对被委托单位办理委托事项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凡发现被委托单位有一般越权行为的,广西保监局督促被委托单位限期改正;有重大越权行为的,广西保监局变更或撤销有关委托,并对被委托单位责任人在全辖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前款所提“一般越权行为”指被委托单位超越委托书中的委托范围办理有关工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越权行为”指被委托单位实施了委托书中委托单位声明禁止该单位实施的行为,或超越委托范围办理有关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广西保监局办公室应于每年一月份将上一年收回和留存的委托书按文件存档的有关规定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保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十四 本办法从2007年2月1日起实行。


表一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委托申请审批表

  委托申请处室名称

  委托申请时间

  委

  托

  内

  容

  事由:

  范围:

  时限: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表二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委托撤销审批表

  申请委托撤销

  处室名称

  申请委托撤销时间

  委托撤销事由:

  处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表三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委托变更审批表

  申请委托变更处室名称

  申请委托变更时间

  委

  托

  变

  更

  内

  容

  事由:


  

  

  时限:

  范围:

  处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委托书

  桂保监委[   ] 号

  委托单位: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

  单位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2—1号东方曼哈顿大厦17层 邮 编:530028

  联系电话:0771-5536636


  

  被委托单位:保险行业协会

  单位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兹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办理

  事宜。

  委托范围:□1、进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资格证书及展业证书管理,以及开展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

  □2、开展诚信考评工作

  □3、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4、处理广西保监局转办的保险信访投诉案件。

  □5、办理保险分支机构、保中介机构开业验收。

  □6、其他事项


  

  委托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单位(盖章): 被委托单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已委托的类型请在□中打“√”,未委托的请在□中打“×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委托变更通知书


  

  行业协会:

  因工作需要,现将我局对你单位的委托范围变更如下:


  

  。

  请你单位在收到新委托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原委托书交回广西保监局。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中国保监会广西监管局委托撤销通知书


  

  行业协会:

  因工作需要,现将我局对你单位委托事项予以撤销,请你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原委托书交回我局。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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