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10〕21号
广西辖内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和《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保监发〔2005〕1号)等监管文件要求,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管理建议书。现将我区2009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设立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
二、审计重点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提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下审计重点予以关注并在管理建议书中对审计结果进行披露:
(一)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否充分,方法是否恰当。
(三)营业保证金是否及时、足额缴存,是否违规动用;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已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是否违规办理了退保或变更手续。
(四)对客户资金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专户管理;是否存在挤占挪用、不及时结算保费的情况。
(五)是否能够利用信息化软件对业务进行管理;电子业务档案与实际业务情况是否一致。
(六)利用穿行测试检查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公司内控做出评价。
(七)监管报表、财务报表、业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
(八)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九)是否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业务台账。
(十)是否按《关于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客户告知书基准内容的通知》要求制作客户告知书。
三、对审计机构的要求
(一)接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2、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3、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有金融保险行业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并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将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个人履历向我局备案,审计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审计人员。
(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工具,并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四)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质量。我局将通过调阅审计档案、与签字注册会计师谈话等方式对审计质量进行检查。
(五)会计师事务所应独立完成审计工作,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计意见。对于存在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师事务所,我局将要求被审计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与其解除业务约定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四、其它要求
(一)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选定会计师事务所后,请通知参与审计的人员(每事务所2人)于2009年3月10日(周三)下午15:00到广西保监局18楼会议室参加培训。参训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联系电话)于3月8日12时前报广西保监局。
(二)各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2009年度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各1份。
(三)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在审计中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资料,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以任何方式要求审计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广西保监局中介处联系人:蒋垂弘
联系电话:0771-5536621
传 真:0771-5531981
二O一O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