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07〕67号 2007年7月25日)
广西辖内各区级寿险公司、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完善《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减少保险合同纠纷,防范销售误导行为,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规章,结合广西人身保险市场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2、《个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3、《团体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附件1
广西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合法权益,规范人身保险销售行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广西人身保险市场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以及《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保提示制度是指在投保之前广西保监局通过《投保提示》形式向投保人提示保险消费应注意事项,明示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督促寿险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履行应尽的义务。
投保提示制度是广西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防范欺诈误导行为,减少保险合同纠纷,提升保险行业形象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广西保监局统一组织管理全辖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负责制定《投保提示》的内容和格式,各寿险公司自行参照样本印制。各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公司具体操作实施。
第四条 《投保提示》分为《个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和《团体人身保险投保提示》,适用于一年期(不含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主要内容包括投保注意事项、投保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信息资料等。
第五条 各寿险公司应在各自的营业网点公示《投保提示》。
第六条 各寿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在销售人身保险产品时必须向投保人单独提示《投保提示》,同时应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上签名或盖章;对于投保人未在《投保提示》上签名或盖章的,销售人员须在《投保提示》上写明原因并签名,并将其作为客户回访的重点对象。
第七条 各寿险公司应将经投保人签章确认的《投保提示》与相应的保险合同文本一并归档。
第八条 各寿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制度的组织实施,把投保提示工作的落实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加强投保常识宣传、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的主要措施。同时,还应将各分支机构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纳入内部稽核检查的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作为对其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应通过制订自律公约、开展自律检查等形式督促各公司认真执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
第十条 广西保监局将定期检查各公司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对不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依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广西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7年10月1 日起施行。
附件2
个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尊敬的投保人:
为维护您保险消费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提醒您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请从合法的保险经营网点或持有有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执)业证书》的销售人员处办理保险业务。如需查询销售人员资格,请登陆广西保险网(www.gxbx.com.cn)。
二、请您在投保前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及保险产品说明书,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以及交费方式、交费年限等事项。
三、分红型、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未来的红利分配、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的测算数字只是对未来收益的假设,不能保证未来的实际收益。
四、您有权要求对您提供保险服务的销售人员就保险产品的内容和风险、双方权利义务及投保注意事项等问题做出详尽解释。必要时,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就某些宣传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如有疑义,请拨打各公司热线电话咨询。
五、您向销售人员交纳保险费后,请索取缴费凭证。如缴费后十日内,保险公司没有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回复,请拨打各公司的热线电话咨询。收到保单后,请您核对保单上业务员的姓名是否与向您实际销售的人员一致。
六、请您如实填写保险相关资料的内容。投保人故意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七、请您在投保单等相关资料上亲自签名或盖章,否则将影响保险单的有效性。同时,您的亲笔签名或盖章具有法律效力,证明您已阅读并认可相关内容。
八、为方便各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建议您在阅读本提示后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投保人签名(盖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07年7月制订
附件3
团体人身保险投保提示
尊敬的投保人:
为维护保险消费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提醒贵单位认真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一、团体人身保险产品被保险人只能是贵单位的成员及家属(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且人数需5人以上。不得是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特定团体。
二、贵单位的参保人员应占符合贵单位参保条件人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参保条件可由贵单位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三、贵单位在投保前请详细了解保险条款及保险产品说明书,特别关注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退保及其他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
四、贵单位应向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团体人身保险事宜。退保时,需提供有效证明表明被保险人知悉退保事宜。
五、请贵单位如实填写保险相关资料的内容。
六、请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投保单、投保清单、声明书等保险相关资料上亲自签名并加盖公章,否则将影响保险单的有效性。同时,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亲笔签名和加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贵单位已阅读并认可相关内容。
七、请贵单位在收到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文本后,及时核对,并在合同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
八、贵单位申请退保或满期给付时,公司只能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将退保金或满期给付金退至贵单位的原缴款账户(养老金除外),不能提供其它支付方式。
九、为方便各公司做好客户回访工作,建议贵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在本提示上签名并加盖公章确认。
投保单位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名:
投保单位盖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2007年7月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