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保监发〔2010〕20号
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保险机构案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
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在系统内组织学习,确保7月1日前把《指导意见》的要求传达贯彻到每一位从业人员。各保险公司要以学习《指导意见》为契机,营造遵纪守法、合规经营的良好氛围,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
二、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
各保险公司应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和总公司相关制度,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以及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规定。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参照《指导意见》制定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三、广西保监局2008年5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责任追究工作的意见》(桂保监发〔2008〕73号)废止。
附件:保监发[2010]12号——关于印发《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求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